非常人贩 发表于 2009-5-23 14:58:00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P><FONT size=6>&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FONT><FONT size=5>王小姐2002年5月入职A公司,2006月1月王小姐怀孕,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即离开A公司。</FONT></P>
<P><FONT size=5>&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2007年7月王小姐再次入职A公司,并重新办理了入职手续。入职表中“入职日期”栏为2007年7月。</FONT></P>
<P><FONT size=5>&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08年10月A公司依法裁减人员,于11月1日书面通知王小姐将于11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王小姐支付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FONT></P>
<P><FONT size=5>&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09年1月王小姐申请劳动仲裁,称因为怀孕才于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回家休息待产的,此期间A公司并未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旧存在,因此经济补偿金应从2002年5月开始计算。</FONT></P>
<P><FONT size=5>&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A公司认为:第一,2006年1月王小姐未办理任何手续就离开公司,属于自动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因其自动离职行为而解除。第二,2007年7月王小姐再次入职时重新办理了入职手续,若如王小姐所说双方前期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那王小姐为何又要重新办理入职手续呢?第三,王小姐的入职表“入职日期”栏清楚地显示其入职日期为2007年4月。因此,经济补偿金应自2007年4月开始计算。</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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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5>&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请问:王小姐的经济补偿金究竟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有何法律依据?</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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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08 发表于 2009-5-23 15:39:00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王小姐回家休息待产之前及期间并未出具其生育相关证明,公司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前的问题可以了断了。
再整个过程中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楼主一直没有说,相关的保险是否按照规定购买都可能引起经济补偿金金额的变化。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09-5-23 16:24:00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一、公司在员工自动离职后未办理解除手续,并不能借机否认自动离职的行为的效力,当然,因为公司不能证明员工收到解除的书面通知的,前一个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在员工主张权利的时候才发生时效开始计算的问题,但这个和自动离职这个行为本身并不矛盾,不能说我没有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就否认了员工自己的自动离职行为。
二、结合07年7月,重新办入职手续这个事件,可以认定员工也认为其劳动关系已结束了,因为劳动关系还存续的话根本就不用重新办入职手续。
三、当然,如果能结合员工自动离职期间,是否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更能认清楚事件的真相。
综上,我的观点是从07年7月起计算。
四、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虽然法律规定相同,但大家对问题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解各不相同,个案的审理结果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如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主观认识、工作作风、生活阅历等等,正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和差异,才导致案件可能在A地是一结果,在B地是另一结果,在A地A法官是一结果,在A地B法官是另一结果,诸如此类的,这些都很正常。

非常人贩 发表于 2009-5-27 11:21:00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2006年1月至2009年1月,时隔三年,即便当时A公司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给到王小姐(比如:邮政EMS快递或者登报等方式),公司也不可能保存三年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的保存时间是二年。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是否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规定???

非常人贩 发表于 2009-5-29 10:44:00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几位版主,帮忙解释一下,急!

多谢了!

qdxayly 发表于 2009-5-30 13:01:00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王小姐离职,企业应该出具一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社保去取消社保,这个应该可以证明王小姐第一次是已经解除合同了。

caohaiwei 发表于 2009-5-30 23:20:00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处理过类似的案子,由于对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送达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在没办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这段时间(在这个案子中是06年1月-07年7月)最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中止,最后在计算补偿金时将前段工作的年限一并计算。这样的认定还是明显倾向于了劳动者。
劳动案件在各个时间或是各个地方都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结果,所以仅供参考。

shirleyfm 发表于 2009-6-2 11:04:00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好复杂啊

非常人贩 发表于 2009-6-10 08:13:00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版主????

我爱加菲猫1 发表于 2009-6-10 15:05:00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可是如果按劳动关系中止说,那么就不用在2007年7月重新办理入职手续了吧?
在当时(2007年7月)办理入职手续时,王小姐没有提出异议,表明其以承认是新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个人觉得应该从2007年7月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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