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比较同意杀手的观点:一、公司在员工自动离职后未办理解除手续,并不能借机否认自动离职的行为的效力........
所以个人认为虽然员工属于自动离职行为。但企业并未告知,也未能与其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如为其开具解除合同证明、社保、档案转移等,起码在档案等记录上仍属于此公司的员工,劳动关系应该算做存续。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个人认为经济补偿应该从2007年4月开始,之前可根据公司的规定视为自动离职,或旷工解除劳动关系。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企业当时并未通知劳动者,也未能办理离职手续。所以这段时间应该认定劳动关系中止而非终止,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谢谢各位的回复,受益良多。还有几个小问题请给予解答:第一:假定用人单位给其出具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者登报公告过,时隔三年之久用人单位的这些资料大多都已经销毁,如何证明?
第二:从该员工重新办理入职手续时开始是否可视为该员工已经知道前期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如果该员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在60日内提出异议?
上述理解是否可成立?
回复: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P>个人观点:</P><BR><P>1、虽然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但鉴于超过了企业对相关资料2年的保存期限,<FONT color=red>那就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劳动者王小姐举证公司并未向自己发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FONT>。如果无法举证,就不会得到支持,法律将保护企业一方的利益。</P><BR>
<P> </P>
<P>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BR>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BR>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FONT color=red>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FONT>,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P>
<P>劳动者可以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并未解除。<FONT color=red>由于企业当时并未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所以无法举证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更无法举证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具体时间,所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可以随时提起仲裁,不受60天的限制。</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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