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 发表于 2009-6-8 17:33:00

分公司合并引发的劳动争议

<P>一集团公司下属的两个分公司准备合并,集团给两公司人员下发了《协商函》。协商函内容是:由于两分公司合并,原两公司人员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要对合同中用人单位的名称进行变更,用新公司的名称取代。如果同意,请签字后在5个工作日内交人力资源部,如果在5个工作日内不交回或者没有签字确认的,可视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没有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根据合同法40条(3)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5日后,小张由于对变更劳动合同不满,没有及时交回协商函,企业遂将其辞退,并支付了经济补偿。<BR>小张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P>
<P>&nbsp;</P>
<P>问题:<BR>1、企业单方面在《协商函》中所约定的<FONT color=red>“如果在5个工作日内不交回或者没有签字确认的,可视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没有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根据合同法40条(3)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FONT>的要约内容是否合法有效?<BR>&nbsp;2、企业又该如何证明小张没有及时(5日内)交回协商函呢?</P>

不良资产 发表于 2009-6-8 17: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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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杀手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分析下这个案例。本案中,企业应如何举证和搜集证据。
谢谢!

cantong 发表于 2009-6-8 1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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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因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出现变化,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是合法的。第一个问题是合法的,但不能降低劳动条件。
第二,要找证据的话,如果下发通知时让员工签收,证明5日没问题的;另外通知公示也可成为证据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09-6-8 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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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协商没有必要,让原合同继续履行到到期,没有问题的。
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

不良资产 发表于 2009-6-9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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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的内容可以不过多做分析
主要是两个问题,举证的分析。

cowboykiki 发表于 2009-6-9 1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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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但单位是否属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而要考虑下。

caohaiwei 发表于 2009-6-9 2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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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注销分公司成立新公司,那分公司就属于未到营业期限的提前解散,这属于法定的合同终止事由,还弄得这么复杂干嘛,给补偿金不就行了。

不良资产 发表于 2009-6-10 0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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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不代表原公司提前解散
如果只是两公司的部分部门进行合并成立的新公司呢
请主要在回答举证的问题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09-6-10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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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通知有效。<BR>2、发生劳动争议以后,是否及时交回,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一方。<BR>实践中,是否在五日内收回并不是争议所在,争议的焦点是在变更通知的有效性上。单位如果在办理离职的时候手续齐全,并且各项离职手续上劳动者均签字,单位基本上是不会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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