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外 发表于 2009-6-23 18:04:00

真是案例——如何界定离职日期

<P>各位达人:</P>
<P>一个朋友准备离开公司,5月25日使用公司邮件系统发出离职申请邮件。 6月2日人力发给离职申请书,于6月2日填好离职申请书,并找部门领导审批(6月8日)。随后公司分管领导一直未批准至今,现在的问题是,离职日期应该如何界定?是5月25日还是6月2日。目前公司邮件系统相关邮件已经截屏。谢谢各位</P>

cowboykiki 发表于 2009-6-23 2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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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在5月25日。

不良资产 发表于 2009-6-24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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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没有明确其具体离职时间的情况下,离职日期应为6月24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应保留5月25日发的电子邮件及其他证据。

田野外 发表于 2009-6-24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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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wzh3721 发表于 2009-6-24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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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员工提出离职的时间为正式离职时间。一般公司HR都这么认为。:+

Gamely 发表于 2009-6-24 1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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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在离职申请书里提到的离职日期为准。
比如5月25号交申请。提出6月25号离职。
那应该就是6月25号离职??
    我也不是很懂。楼下解答!

leizaiqiang 发表于 2009-6-24 15:40:00

电子邮件亦可为证

电子邮件如果保存下来也是可以做为证据的,特别是使用的是公司内部专用邮箱。正常来说,5月25日提交了电子邮件的申请,即视为已提前一个月提交了申请,即使公司未批准,6月25日后仍可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如果电子邮件已经截屏,未保存有效证据,就应该视为6月2日提交的书面的申请为证据,7月2日可办理离职手续。那么,作为员工来说,6月25日的离职和7月2日的离职相差时间并不长,为交接好工作,应根据企业确定的时间办理离职手续,而不建议强制要求6月25日办理离职手续。<BR>以上所讲述情形,是指辞职员工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员工。如果是试用期内的员工,则根据劳动合同法,提前3天申请即可。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09-6-25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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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写辞职信就可以了,不要出现“申请”,“请批准”之类的字眼...

robinzhuang 发表于 2009-6-26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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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楼主的问题,我不免提出一个疑问:如果某员工6月2日发传真到公司人力资源部,但书面上却写着5月25日,该如何判断?因为此情况遇到过,好在时间上差的不是太多。
另:传真机可以在传真页上显示接收时间,但一旦机器有小故障不显示的话,作为HR就无法证实了。

chenhongmei 发表于 2009-6-27 14:12:00

回复:真是案例——如何界定离职日期

如果员工在5月25日已正式提出离职,邮件是比较正式的方式,如果使用公司的邮件系统,相信不难找到证据.无论领导是否已审批,已当成是正式提出了离职申请.6月24日可以离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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