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月 发表于 2009-7-16 15:53:00

辞退员工不赔偿,HR经理的5把快刀

  HR经理常面对劳资纠纷和经济补偿,尤其是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劳动者的智商和法商都大幅提高,轻则跟你咬数,动辄上劳动局,也因此资方不可能再如以往一样轻易辞退员工。

  我们知道,辞退员工需要按照N+1模式进行补偿,补偿基数按照上一年该员工的平均月收入来计,所以通过薪资设计把薪资拆开成固定工资+绩效奖金+补贴的办法已经没用了。如果一个员工工作3年,要辞退,需要补4个月,这个成本对于任何企业和企业家而言,都是残忍的。

  作为一名合格的HR经理,为公司炒掉不合格的员工,又不至于花费巨大的补偿金是必须掌握的技能,因此要求HR经理在招聘的时候,需要把关好,否则请神容易送神难。

  怎样炒掉那些不合格的员工,又不至于让公司产生经济损失呢?前提是必须合法,让我们看看劳动合同法是怎样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让我们再看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细心的HR经理知道,上述这些条款正式炒掉那些不合格员工的“尚方宝剑”,不仅干掉那些不合格和不听话的员工,还不至于产生费用。

  总结起来,干掉员工又不用赔偿de最常用的五种方法是:

  快刀一:试用刀。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规定,最长6个月,需要签3年合同。Ok,为了谨慎地观察这个员工,我们就跟他签3年合同,试用期设6个月,只要他试用期内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公司要求,随时可以扫地出门,岂不痛快。

  快刀二:绩效刀。

  如果员工已经转正,那试用刀就已经失效了。这个时候,开展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便成为辞退员工最有效的办法,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不胜任岗位的,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以干掉。所以,这个胜不胜任的问题,就在于HR经理如何操控了,有经验的你,还需要我说的太明白吗?

  绩效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结合培训及轮岗机制,你总不能人家连续两个月或者三个月绩效排名倒数就直接干掉吧,这样过于直白地表达你或者公司的情绪,我们应该给他培训或者轮岗的机会,让他死得明白,这些培训或者轮岗记录一定要保存好(以后劳动纠纷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培训或者轮岗之后还不行者,通知他:一个月以后过来办手续吧。

  快刀三:行政刀。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司的规章制度建设必须尽可能细致和完善,包括员工守则、奖惩细则、业务管理和流程设计等等,在每一个业务风险控制点设立行政处罚机制,包括辞退和开除,这样有利于将那些违反制度的员工扫地出门而不用担心赔偿。

  我们曾经设立过10大戒条,专门针对员工容易钻漏洞的地方进行强化,只要触犯这10条纪律中的任何一条,二话不说,炒你鱿鱼。

  快刀四:无间刀。

  根据劳动合同法所列的那些条款,使用阴谋干掉那些不合格的员工。

  比如找朋友的公司合谋,引诱他在外面兼职(签订某种形式的劳动关系),然后就可以顺利地扫地出门了……

  比如让人抓住他嫖赌等不光彩的行为,留下证据……

  快刀五:温情刀。

  很多时候,HR经理必须跟员工保持充分的沟通和良好的关系,这样有利于面临劳动纠纷的时候,能通过个人影响力将问题解决,辞退员工也是一样,最好的办法是HR经理与员工平等协商,安慰并让他体面地离开,你有资源的话,还可以帮他联系下一份工作,这样大家以后还是很好的朋友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HR经理也是劳动者,既要对老板负责,也要对劳动者负责,不要轻易辞退那些不该辞退的员工,所谓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尤其是现在金融危机时期。给口饭吃,善莫大焉,以免到头来众叛亲离而被人扫地出门。

瑞月 发表于 2009-7-16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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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好办法,但只适合对付该对付的人,不要对付到好员工身上。

仕邦网 发表于 2009-7-16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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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在金融危机时期,不要轻易辞退那些不该辞退的员工。

cantong 发表于 2009-7-16 16:58:00

回复:辞退员工不赔偿,HR经理的5把快刀

难以明白。
刀一:试用期的考核不是一下就能看出来的,如果这样,那就很容易了,单位得找出证明不合格的理由。6个月?对于有工作经验的人来讲,干嘛,即使忍了,一有机会就走人的。
刀二:绩效考核来证明其不胜任工作,还得培训再上岗或转岗,这样辞退照样是要给经济补偿的呀,这成为刀了吗?只是很正常的做法。
刀三:行政刀可行,前提是让员工都签字学习。
刀四:哈,经理的本事就是水平呀。
刀五:可用,前是员工不知道法律规定。
当然,经理是企业的人有时使用快刀才能保证企业的利益。

发表于 2009-7-17 1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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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是好刀,但别用在不该用的地方

小英儿 发表于 2009-7-19 2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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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错地方,就是好刀!

飞虾 发表于 2009-7-24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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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刀要是被用在我们自己身上,唉~~~

温柔小生 发表于 2009-7-24 17:17:00

回复:辞退员工不赔偿,HR经理的5把快刀

现在正值金融危机,对那些好员工还是不要用刀吧!

kuan518 发表于 2009-7-27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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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哈哈哈哈哈黑,果然够黑。

卖了桃花换酒钱 发表于 2009-7-27 18:08:00

回复: 辞退员工不赔偿,HR经理的5把快刀

<P> 原帖由 <B>琰</B> 于 2009-7-17 16:06:00 发表<BR>刀是好刀,但别用在不该用的地方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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