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一个法规相互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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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id=ad_thread4_0></DIV>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员工男60岁,女50岁,交纳养老保险累计15年的,可以退休享受养老待遇,领取养老金。<BR>国发104号文规定: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男满55岁,女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以退休养老。<BR><BR>如果一个男职工今年刚满55岁,其一直从事高空工作,所以提前退休。但是其工作刚年满10年,其养老保险也只交纳了10年,不足15年。那他退休后的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TD></TR></TBODY></TABLE></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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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养老保险金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年龄条件,三个类型一是正常退休的,而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三是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年龄;
2、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一般最低缴费年限要达到15年。
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是,才能领取养老金。
你说的情形,特殊工种,十年,缴费不足十五年,此员工年龄条件满足,但是缴费不足,我认为只满足其中一个条件。
但你说的情形很少见,因为此员工今年55岁,应为1954年出生,参加工作应在70年代左右,在地方养老保险统筹之前的工作年限一般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所以此人即使是上述条件,结合我国国情,实际上应该也满足了退休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点愚见,不妥之处,望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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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这种情况养老保险需要进行补交,补交后达到15年最低门槛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回复:发现一个法规相互矛盾的地方
2楼律师说的很对在社报统筹前的工龄应该算做视同缴费年限,与统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但是,我这个例子中的特殊工种人员参加工作只有10年,而且已经年满55岁,也就是说他是45岁开始参加工作的,社报缴费年限也只有10年。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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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顶 。。。。。。回复:发现一个法规相互矛盾的地方
:-| 应该还要补交吧?回复:发现一个法规相互矛盾的地方
老人老办法,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享受的。回复:发现一个法规相互矛盾的地方
找到答案了,跟大家分享:根据国发1978 104号文的规定: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退休后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发1997 26号文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统一规定为15年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考虑到104号文是人大立法程序讨论通过的,因此对26号文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中人”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做特殊处理。实践中,一般是仍按月支付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地区确定。
注意:104号文的连续工作工龄满10年可释为累计工作年限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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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工作才满10年,那不是45岁才参加工作,这不可能吧。回复:发现一个法规相互矛盾的地方
怎么不可能呢?也有因各种原因就业晚的,比如农民迁移到城市居住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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