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婧婧 发表于 2009-7-27 15:52:00

回复:发现一个法规相互矛盾的地方

不良资产真有心
能够发现问题,并进行探讨和求解,很不错,支持一下:)

Misure1999 发表于 2009-7-30 11:33:00

回复:发现一个法规相互矛盾的地方

该男职工虽是从事事高空工作提前退休但其工作其养老保险也只交纳了10年,不足15年,只满足享有社保的条件之一,就是虽是达到退休年龄了,但并未参保满15年,像这种情况是不享有养老保险权利的,社保局只能把他这10年缴纳的个人费用部门退还给他~

stella2 发表于 2009-7-30 14:21:00

回复:发现一个法规相互矛盾的地方

2楼回答的非常专业,这是从普遍性的角度上说的。在实践中可能是这样,一是这个老员工可能有视同缴费年限,是否考虑进去了,如果有可能已经达到了;二是在某些地方,针对这种情况可能有地方性的规定,一定要亲自去问,不要只查查国家的法规条例就算了。有的地方可能会给你补交的机会,有的地方可能单独出个地方性规定可以享受。

jamestong208 发表于 2009-7-31 12:02:00

回复:发现一个法规相互矛盾的地方

sensible..

taweilin 发表于 2009-9-30 11:08:00

回复:发现一个法规相互矛盾的地方

两者是不矛盾的,楼主说的,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员工男60岁,女50岁,交纳养老保险累计15年的,可以退休享受养老待遇,领取养老金。
——这个是享受养老待遇的规定!

国发104号文规定: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男满55岁,女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以退休养老。
——这个是退休年龄的规定!

在达到104号文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后,只是取得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条件之一;另外还要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才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两者缺一不可。

缴费不满15年的,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次性提现 或 补交》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98年1月以后退休的,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规定可以补缴到15年,退休时可以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的,不能补缴。除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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