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ely2005
发表于 2012-2-3 13:18:48
学习了,以后一定要注意
sawata
发表于 2012-2-3 14:01:54
但是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说A是某公司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员工,但A得到另一家公司的offer,必须在6月30日上班,那么A根据法律规定提前30天可以离职,所以A于5月31日提出离职申请。对于这样核心员工,淡季又很难招到的话,公司应该不会是像上述案例那样5月31日接到离职申请,然后6月3日就给他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的吧,公司按法律走的话,会批准是6月29日。
如果反过来,A员工只是普通的员工,走了对公司也无影响,或者该职位的人在很短时间内就能招到的话,那么公司肯定会出现上述案例的情况,提前批准,但是员工并不希望提前离职。
虽然我说的很啰嗦,但我觉得这是公平的。
上述案例的仲裁结果,我是非常赞同。
不过在现实的工作中,很多是不规范操作,可能是员工急着走,也可能是公司希望员工早离职也没有关系,然后协商,就没有出现提前30天就可以离职的情况了
AN_A_A
发表于 2012-2-3 14:26:04
这是哪家仲裁,2了吧
ycdbkun
发表于 2012-2-4 13:10:38
这样裁决是正确的。员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无须任何附加条件。本案中,实际上公司的操作是有严重问题的,因为如果单位同意他可以立即离职,那么应该在与离职相关的书面文本上注明是由员工提出,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没有问题。
另外,也可以这么考虑。如员工在6月1日提出辞职申请,并已通知单位。那么,他应该在6月30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在6月20日要其办理离职手续,那么相当于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应按经济补偿的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且要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zhouwj11
发表于 2012-2-16 17:28:33
什么仲裁啊,一点都不合理
xigualucky
发表于 2012-2-17 15:04:19
真的完全无语了。。。员工不是自己辞职的么?怎么变成公司和他解除合同了,偷换概念啊。。
sawasdee
发表于 2012-2-17 15:21:54
这个。。是得好好研究一下。劳动法还是存在漏洞,仲裁也有些说不过去啊
xwcathy
发表于 2012-2-21 16:41:43
我们在离职申请表上就写明了离职日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