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内怀孕,是否可以终止试用?
<P>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我们新招一员工,合同期三年,试用三个月,但一个月还未过完,就发现该员工怀孕了,而且该员工怀孕后,经常请病假,已经影响到工作了,这种情况下各位是如何操作的,是否可驻终止试用?</P>回复:员工试用期内怀孕,是否可以终止试用?
不可以;从立法的角度讲产假是为了保护怀孕的母子,因此任何人怀孕都享有这个权利.回复:员工试用期内怀孕,是否可以终止试用?
不可以,有明确规定!回复:员工试用期内怀孕,是否可以终止试用?
我注意到一个问题,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可见三期的情形在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出现的时候是免死金牌。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可见,之前的免死金牌不包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是一个级别,如果出现了这个情形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出来了,该员工试用期怀孕了,而且还一直请病假,单位是不是可以以身体健康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这个劳动合同呢,因为很多单位在录用条件上有这一条:身体健康,试用期期间病假超过几天就算不符合录用条件。
我这里只是提出了我的疑问,但对三期员工,请楼主还是谨慎处理,因为如果去仲裁的话,他们肯定会同情孕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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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楼上说法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具备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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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原帖由 <B>renjun0618</B> 于 2009-8-12 8:37:00 发表<BR>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受到相应的特殊保护,所以公司不可以终止试用,只能顺延其之试用期至“三期结束之后以处理。 </P><P> </P>
<P>尽量谨慎,同意延长试用,你们公司一定有关于月度累计请假次数多少既有的相应处罚,跟此员工说明情况,该罚的罚吧;</P>
<P>还有,就是经常请假一定是怀孕初期的妊娠反应,我有个同事妊娠反应一个多月,请假多也是正常的,因为身体的确很不舒服,这种反应一过,会好很多。相信有素质的员工,公司体恤她,她心里会掂量这个重量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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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楼上的部分回答:1、延长试用期到三期结束?
现在刚怀孕,到三期结束还有两年的时间,你要给她两年的试用期?
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本来就是违法的。现在还要延长两年?
2、以请病假的事实推断出身体不健康的结论。
这个想法十分之天真。
尽管咱是大老爷们,但是也知道,女孩子刚怀孕的时候身体是很不好的。需要经常去检查,严重的需要保胎。
即便这个案例里女孩子是故意这么做,但这位同学这个建议毫无疑问,是把单位往火坑里推。到时候孕妇问你要工资到哺乳期结束。顺便再来个双倍补偿,HR也就可以走人了。
怀孕员工的处理,我有两点:
1、一般情况下,怀孕员工如果愿意正常工作,大多数情况下,工作是不会受到影响的。如果把孕检算作影响工作。那这样的公司和HR是很不人道的。
2、小部分怀孕员工以为怀孕了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作为单位,肯定是不能容忍的。处理办法有两个:
A.一位会员提出的劳动法39条的思路是没错的。但是一定要找到切实的依据。他本人提出的办法我说了,风险很大的,千万不能采用。
B.和员工协商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但一定是平等协商,不能胁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