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问题探讨(你们有遇到过吗)
昨天我们公司一名操作员提出离职,并问到是提前多少天提出申请,什么时候可以走,我告诉他正常程序是一个月.哪知部门主管(也是老板)觉得现在也恰恰没有大多的活,也可能觉得员工提出离职就是对他的背叛,跟我这边邮件说到,当天就可以安排他离职.我打电话给那名员工的告之他现在可以办离职.哪知这名员工却不愿意签字,他觉得走的时间太早,(听他说他是要回原来公司上班的,可那边的主管还没有给他正式的OFFER,以及通知他上班的时间,)当时我听到他这样的解释,站在公司的立场上我是觉得很奇怪,在老板眼里,你在我在这边离职和你下一家要去哪家公司上班一点关系都是没有的,可作为打工者,我们都是想把后路选好.当然我也批评了那个离职的员工,觉得他应该将自己这边的事情处理好后在离职,.
后来老板一再强调他肯定是现在走,但那名员工也有点执拗,说那边还么给他答复,他不会那么快走的,我当时是同情这名员工(因为都是打工者),我没有很过分的说他,他谈到今天在给我答复,我也就没象主管反映,担心把矛盾恶化.
今天,我觉得这个问题要处理了,否则老板也会说我,但打了电话问了老板的意思,老板表示还是要那个员工立刻走,我谈到了那名员工的执拗,不、根本就来办手续,老板的意思是如果是今天走,但结算的工资也只能算昨天的,也就是不管他什么时候走,工资都只算到昨天.我心理认为老板这样做1其实是不合法的,确也不知道怎么说,也不知道怎么处理,让这个员工推后一个月走,老板肯定不答应,老板很强势的一个人.但如果员工今天来离职,我给他结算工资,不算今天的,我自己都有点说不出口.
大家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吗,你们是怎么处理的哦?
一点思考
试用期满的员工申请辞职必须提前30天书面申请是对的。但员工离职的具体日期不是由员工或企业单方面决定的,不是想让员工哪一天走就可以随意决定的。这是很多企业老板和HR都忽视的一个细节。在我的记忆中,有这样的规定:员工提前30天辞职,其离职日期也应为30天后,企业不批准,员工同样可以在工作满30天后要求结算工资离开,但在这30天内必须一如既往地履行岗位职责。如果企业批准员工辞职申请后要求员工提前离职,是必须同样结算工资至30天后的那一天。但如果员工提出申请确想提前离开,而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和工作交接情况,也批准其提前离职的,则属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工资结算至离职当日。
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较少出现员工主动申请辞职后企业与员工就离职具体日期发生争议的情形,所以也记忆不太清楚,大家可以发表一下各自的看法,也可查找相关的法规政策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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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答复.:)一个类似的案例
[ 案例 ] 2007年6月20日,员工小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在辞职报告中说明下月20离职。但是,6月30日,公司人事部通知小杨第二天就办离职手续离职。[ 问题 ] 1、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小杨提前离职?2、公司提前让小杨离职是否侵害其合法权益?
[ 观点一 ] 公司可以要求小杨提前离职;劳动法律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这是为了给企业有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辞职者的替代人,是劳动法赋予企业的权利。所以企业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即要求员工提前离职,也没有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 观点二 ] 公司不能要求员工提前离职;否则,公司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企业的权利是要求员工提前30天通知,它如果放弃这项权利,是指放弃要求员工提前通知的权利,也就是说员工可以不提前通知,员工想走人时就立即走人。而员工提前30天通知后,企业在30天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则是另一项权利,法律并没有赋予企业。
第二、劳动者与企业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称为劳动法律关系。在此种关系中,传统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且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所以《劳动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就是说,在劳动者和企业两者之间,劳动法更强调了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利。这是符合保护弱势群体立法精神的。
第三、《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之所以发生争议,就是因为对于该条的不同理解。该条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是: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即要求劳动者如果要辞职,必须在离职30日之前通知企业;而对于企业,是一种权利,即有权要求员工如果要离职,必须尽到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以使自己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员工的离职准备,避免因员工离职造成损失。而对于员工履行义务,提前30天通知企业要离职以后,企业是否有权在30天内随时要员工走人,此条并没有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后一种权利暗含在了前一种权利之中,本人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第四、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后一种权利,本人认为可以有两种理解。1、根据立法精神和劳动法的立法原则,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实际执行中应倾向于照顾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在此就是应该把选择离职的时间的权利给予劳动者。2、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后,30天内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事实上仍然存续,只有到30天后员工离职,此种劳动法律关系才告终结。而在此期间,企业要求员工离职,是企业提前终止了劳动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者终止劳动法律关系。企业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本案中,企业应承担违法责任,给予小杨补偿。
第五、如果后一种权利,即员工离职时间的选择权给了企业,则一方面保护了企业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员工的权益,不符合立法精神,也不利于企业权利的行使;劳动者可能会更多的寻求准备走人时再提出辞职,这使劳动者处于两难选择境地,会更多的损害到企业的利益。
第六、《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所列的条件都不适用本案中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该条也要求企业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给予劳动者充分的准备时间准备离职,重新寻找工作等。而企业如果要求员工提前离职,也是不符合该条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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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版主提供的案例分析得很透彻,学习了~: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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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出让员工离职的日期到30天到期日的天数,企业按天给予补偿。回复:员工离职问题探讨(你们有遇到过吗)
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可以立即办理手续。回复: 员工离职问题探讨(你们有遇到过吗)
<P> 原帖由 <B>leizaiqiang</B> 于 2009-8-19 16:39:00 发表<BR>[ 案例 ] 2007年6月20日,员工小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在辞职报告中说明下月20离职。但是,6月30日,公司人事部通知小杨第二天就办离职手续离职。<BR>[ 问题 ] 1、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小杨提前离职?2、公司提前让小杨离职是否侵害其合法权益?<BR>[ 观点一 ] 公司可以要求小杨提前离职;劳动法律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这是为了给企业有 </P><P> </P>
<P>版主到底赞同那个观点?最后是怎么解决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