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tzhang 发表于 2009-8-24 20:09:00

国有老企业的临时工问题

<P>&nbsp;&nbsp;&nbsp; 我们企业是个建矿于上世纪60年代的老矿山,当年矿山的工人都是来自于全国各地的农村,其家庭往往只有一人是矿内的正式职工,其家属大都无户口(这个名词大家或则还知道罢<IMG alt="" src="http://bbs.chinahrd.net/editor/images/smilies/default/15.gif" border=0 LCevt="1" smiliecode=":("> ),为了解决当时矿内职工的</P>
<P>家庭困难,故成立了“劳动公司”这个部门负责招收此部分家属,在矿内各二级单位(也成为主体)做“临时</P>
<P>工”,后该“劳动公司”成为独立法人单位,这些临时工也以类似“劳务派遣”的方式一直在矿主体与“正式</P>
<P>工”(都是当年的老名词)混岗作业,工资待遇则相差不少,“劳动公司”也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P>
<P>社会保险。直至08年,“劳动公司”决定辞退所有的这些“临时工”,其中的部分“临时工”进而维权申请仲</P>
<P>裁,要求同工同酬,补齐待遇并补交社会保险,当地的仲裁机构经调解无效后,作出了倾向于“临时工”的终</P>
<P>裁,“劳动公司”拖延,后法院强制执行,扣押“劳动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至此,风起云涌,当年的“临时</P>
<P>工”上访的上访,起诉的起诉,“劳动公司”焦头烂额。</P><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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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nbsp;&nbsp; 现在的问题是:</P>
<P>1、“劳动公司”确实于法有违,但这些临时用工又是与当年国企承担的社会职能密切相关,印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当年能做上临时工的,还要找门路,走后门,确属照顾性质。请问“劳动公司”如何应对?</P><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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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nbsp; 2、这些“临时工”有的一直在工作,有的断断续续,96年之后或在或不在,有的距08年已不做多年,请问</P>
<P>这个如果维权的话是否有时效限制?申请仲裁的话是否会被受理?</P><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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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jjjx732 发表于 2009-8-24 2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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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真的是很难哎  也跟着听听专家的看法:D

yanzi05272003 发表于 2009-8-24 2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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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呢,头晕,求助HR专家吧

kekecai 发表于 2009-8-24 2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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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也只有国企还存在这些问题,为了照顾职工而大量安置职工亲属。现在,不少国企都雇佣临时工或者劳务工,而所谓的劳务工还是职工亲属,只有进而没有出,即没有所谓的能出能进的机制。
    解决以上的问题,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是进行主辅业分离,将劳务公司剥离公司主业进行移交到当地社区或政府或者解散破产。通过剥离,将劳务工进行辞退,按照劳务协议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为了实现社会的稳定,避免群体事件,也可以通过合同期考核,将优秀的劳务工和临时工转正(要做到公正最为重要)。
    长痛不如短痛,将分离人员通过分期逐批的进行清理。先清理那些事实确凿,可以依法解除的人员,总之,先易后难。

向左走 发表于 2009-8-24 2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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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所述的“劳动公司”大概承担着劳务派遣的业务,根据目前劳动合同法根本没有存在的基础了,自设自派不合法,与其烂摊子继续摆下去,不如申请注销,该清偿的清偿,消灭原用人主体

kekecai 发表于 2009-8-24 2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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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都是这样,都有个劳动服务公司,我企业今年年初进行了主辅业分离,人员要么回主业要么买断工龄离职。现在的劳服公司改为物业公司,所有资产转移到当地政府,社会服务职能政府派人管理。。。

hsnjfhr 发表于 2009-8-25 08: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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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也是老国企,新法实施以后,全员进行了社保的补缴,包括临时工,补缴后将临时工全部转移至劳服公司,临时工主要通过劳务派遣,签订协议,由派遣公司进行管理,实行同工同酬,由派遣公司缴纳保险,享受派遣公司的福利待遇。
主辅业剥离很难,国企,尤其是老国企,关系复杂,要是无空降的强势领导,一把手,很难有决心和勇气动手。

方外之舟 发表于 2009-8-25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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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说说
1、还想继续维持劳动公司,就按照法律办,当然协商解决为上
2、黑点的,独立法人的话,转移资产申请破产拉倒

qqoodd 发表于 2009-8-25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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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啊!专家呢?:O

闲梦江南梅熟日 发表于 2009-8-25 1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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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们公司正遇到这样的问题。
就是那些以前的家属工经常来找,申请他们的“权利”。
kekecai的说法很不错。
对于以前的家属工的问题,我觉得企业当前肯定不会再用他们了。因为以前用也是照顾性质的,让他们干点杂活,打扫卫生、在食堂等工作之类的,估计那时候企业也没有把他们纳入在册职工序列之中。
我们公司的做法:
跟劳动局协商,给这些人补缴保险。因为这都是《劳动合同法》没有实施之前,就已经退出工作岗位了的。
但是,对这些家属工的工作年限,要严格审查,必须要有证明材料,比如“工资表”之类的。按照政策,分单位和个人,都承担缴费责任,个人按比例初一部分、公司按比例出一部分。

说句不该说的,《劳动合同法》一实施,好多职工想找个临时的工作都找不到,因为文化层次、技术素质不具备,基本成了“无业游民”。企业不敢随便用工了。法律也是有利也有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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