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wboykiki 发表于 2011-7-8 20:2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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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协议书在最后会使得工作内容处于不明状态,当然是违法的了。
     

wangjianhr 发表于 2011-7-10 11:31:35

三、聘任期限届满后,除甲方同意继续在原岗位上聘任乙方外,视作乙方没有工作岗位


这句话怎么看怎么变扭。

常诚 发表于 2011-7-10 21:26:26

回复 1楼 feijichen 的帖子


    这样的协议书,哈哈,从我个人的观点出发:傻瓜才会签订!{:5_255:}
明显一看就是不平等条约,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基础。若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肯定我不会签字的。
第一、聘任期限届满后,除甲方同意继续在原岗位上聘任乙方外,视作乙方没有工作岗位这话,表达的实质就是强权;
第二、同级别岗位无空缺时,则考虑在低级别的岗位上聘任这话的意思是降低原岗位的待遇,一般说来,岗位上的薪酬福利都是根据级别套的,低了,当然则表示薪酬福利低了;
第三、协商重新确定岗位期间,甲方应当按照原工资的    %支付乙方的工资,若协商期间超过一个月,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的工资。这话就是表示降低待遇。

想合理地调岗调薪,不一定非得要采取这么愚蠢的办法。

以上语言,从个人情感上出发,不是从劳动法角度出发,嘿嘿。发表一下感慨而已!

欢迎其他群友讨论!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7-10 21:28 编辑

s80s1b27 发表于 2011-7-11 22:05:42

楼主说的是岗位和职务的关系吗?

枫行 发表于 2011-7-19 15:46:05

明显不公平,我肯定不会签

wangyulu 发表于 2011-12-9 17:15:27

我肯定不会签的,明显的欺负人嘛!

海阔天空任翱翔 发表于 2012-3-4 12:14:59

本着双方平等公平的态度,这个协议多余,员工根本没有必要签的,唯一可签的就是劳动合同!

tinalou 发表于 2012-8-28 16:02:24

是我也不会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希望听听专家的意见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3-2-1 18:02:15

聘任期限届满后,除甲方同意继续在原岗位上聘任乙方外,视作乙方没有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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