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色小旋风 发表于 2010-1-25 16:56:00

营业执照注销以后

<P>公司门店营业执照注销,办理新的营业执照,但员工一直在同一个门店里上班,所以也没有和该员工重新签合同,事情过去了半年多,现该员工突然提出要双倍工资,请问公司要给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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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这个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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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7806 发表于 2010-1-26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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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谁签的,如果是和已经注销的公司门店签的,公司注销劳动合同肯定也就终止了。如果企业继续使用员工,其用工主体必须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1-27 1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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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店主,这案子不好打,协商解决吧!
不要仲裁了,肯定输的,如果要补签,注意劳动合同的补签日期!
开始日期:一定要是原单位注销的时候。还有这样的员工您还有几位?
赶快协商吧!若实在不行就拖吧!在换个执照,换个地方!员工不厚道,
你也不要留情面!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0-1-28 1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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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劳动合同法》里有个非法用工的规定,期间的工资等按这个处理。注销后,单位就没有用工主体了,故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

兰色小旋风 发表于 2010-1-28 2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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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零售业,为了少缴税,把公司旗下的很多门店营业执照注销,然后重新设立一个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基本就是店长,然后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说到底这些门店还是我们公司在管理,我也是刚知道有这个模式。<BR><BR>而在这个法人变更过程中,发生信息脱节,导致人事未和这部分门店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就发生了双倍工资的事情,现在看来是难以避免了,关键还是以后怎么预防了,怎么保持信息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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