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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法律规定是需要员工要尽到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的义务,但没有规定企业不具有提前批准的权力吧?这个案例中,我觉得不存在什么违规之处。正常且合法。回复:希望各位给予高见,谢谢
从目前的辞职报告来看,他上面写的是辞职日期是:2010年1月6日,如果他再加上一句:“要求离职日期:2010年2月5日”,那他的要求就成立了,他的本意也应该是这个意思,所以他说他要求辞到月底,公司不同意。但他现在没有写,除非他能提供其他证据,例如录音,不然他的要求将不成立。回复:希望各位给予高见,谢谢
其实关于这个事情,在我们HR劳动管理上,可以在辞职表格上做文章,以后在离职申请表上填加同意离职日期,然后再由辞职人员确认一次,这样公司就没问题了。毕竟劳动合同法要求人员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是为了保护单位,但单位允许其当时就走人,就该有个双方的协商证明。
但是在你的具体案例内,公司当天签字完毕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该员工并未提出疑义,当时并未说明要求干到月低再走,属于认可,所以,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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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时,除了填写辞职申请书外,还要填写一份离职单,领导审批完后,在员工办理交接手续时,特别再填写离职单中的离职时间,由员工本人签名认可。从一不定程度上,避免楼主所说状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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