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BR><P> 请问:这里指的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标准是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税前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指税后工资)?<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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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问的很好,我也想了解一下。另外,这个条款规定的“代通知金”,不包括在经济补偿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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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是“应发工资(税前工资)”另外,代通知金跟经济补偿金是2个概念,肯定不会把代通知金的钱计算进经济补偿金的基数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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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应得工资算。因为这笔钱是体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能换会多少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应发工资(税前工资),虽然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算法上也有所不同,但都是应发工资(税前工资)这点是一样的。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应该是税前工资。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我觉得是税前,因为给的补偿金是“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就应该是应发工资回复: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P> 原帖由 <B>zz12345</B> 于 2010-1-30 8:31:00 发表<BR>实发工资,实际上是税前工资。 </P><P> </P>
<P>实发是税后的吧?应发才是税前的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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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倾向于税前工资,这才属于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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