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样的情况HR们该如何操作?急急急~~~
09年3月底公司录用了一名保安,签了1年的合同期限。因为是3月底录用的,当月公司未给该保安交社保。4月份时通知其带好保险相关手册(就业登记证和养老手册),当时该员工称4月份保险自己已经缴纳,故公司只能从下月开始交保险(最终证实他是在自己老家自己交纳的)。5月份公司给他办理录用(录用期限从5月开始)。现在3月份该保安与公司的合同期限已到期,公司不准备续签合同,双方协商后同意终止合同,但该员工提出4月份继续在公司缴纳保险,原因是还交一个月可以领取失业金了。请问各位大侠,遇到这样的情况HR改如何处理?谢谢了~~~回复:遇到这样的情况HR们该如何操作?急急急~~~
协商吧!我觉得对企业而言,在合理的成本支出范围之内啊!
本来就少交了一个月,现在员工要求也不是很过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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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也同意为员工缴纳4月份的保险,但现在面临的是:如果缴纳4月份社保,意味着公司和员工继续存在着劳资关系,担心员工会以此来作文章,索要赔偿之类的。所以请大侠们多指点指点~~~~~回复: 遇到这样的情况HR们该如何操作?急急急~~~
<P>我是这样想,可以以补交的形式吧</P><P>不是交满一年就可以了么,你可以补交试用期期间的那个月份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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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同意其交纳,但为了避免以后这一个月的其它事情,找工会做鉴证,让员工出具个个人申明(大意是只是让公司代为交纳保险,在这一个月期间所有由劳动关系引起的事情均与公司无关之类的意思),但是如果真的这一段时间来出现工作什么的,公司还是要承担风险的了回复:遇到这样的情况HR们该如何操作?急急急~~~
这样的保证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了劳动关系才存在缴纳社保的问题,员工反咬一口,企业所承担的风险会更大,本来是好事却给企业带了风险请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