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019 发表于 2010-3-19 11:51:00

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盖章问题

<DIV class=t_msgfont id=postmessage_28570><FONT face="宋体 "><FONT color=#000000>职工自己写了一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该员工曾经在单位工作过,并于某个日期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盖公章,单位发现他写的日期与实际离职日期有出入,但又不想搞僵关系,就为他盖了一个“部门章”(不是人力资源部,而是某设计部)。请问这种情况下,这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是否有法律效应?</FONT></FONT></DIV>

天窗版夏利 发表于 2010-3-21 1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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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明已经产生证明效力了。因为该行为是表见代理。建议以后在《劳动合同书》里就把这样的问题给设计好,你就主动了。

feeling331 发表于 2010-3-22 1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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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盖公章,没盖至少盖一个人力资源部的部门章呀
某个职能部门章有效力吗?
个人认为没有~~

ly019 发表于 2010-3-22 1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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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希望没用,才这么盖的。

xm2010 发表于 2010-3-23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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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经过劳动部门了吗?要是没经过就是不合法的吧。
现在我们这里解除劳动关系,先要经过各个险金部门,然后劳动部门要在档案中盖章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把档案交出去。

亮亮3014 发表于 2010-3-23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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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标准答案

雪中鹰 发表于 2010-3-23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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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除人力资源部的章外,其他部门的章是否有效。

闲梦江南梅熟日 发表于 2010-3-23 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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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劳动合同的解除证明应该是要与劳动合同签订所盖章的章一致的。
1、盖公司公章:由于公司公章管理很严格,并不是随便就能盖,用章需要报批找领导签字等等,流程复杂。
2、盖“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以“中人网”为例,可以依法刻制印章“中人网劳动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作签订劳动合同、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专用,这样人力资源部的工作效率更高。
个人想法,期待指正。

aegean2004 发表于 2010-3-23 16:55:00

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盖章问题

<P>除公章及人力资源部的盖章外,其它部门的一律无效。否则要HR.D做什么呢?</P>

清水涟漪 发表于 2010-3-23 16: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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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人事权的公司,公章和人事部的章是有效的;对于没有人事权的公司,只有公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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