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恋小月 发表于 2010-3-24 08:54:00

关于离职交接的问题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我向公司提出离职,但交接时间不满一个月,要求3个星期后离职,请问大家HR能否以交接未完成为由,缓发上个月工资,待交接完毕后,才补发呢?

清水涟漪 发表于 2010-3-24 0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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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因为你个人的原因跟公司闹得很僵,又已经把工作都认真交接完毕,履行好相关手续,一般公司是不会以时间为理由来难为你的。

倔强的地瓜 发表于 2010-3-24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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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是有规定的,只有在员工正式提出辞职后1个月才能离职,这样的情况下,你硬要3周以后就走,HR想为难你还是很容易的,你最好是和公司协商。
尽量最好工作方面的交接,不要以此为威胁,不好好做交接。

zgx6868 发表于 2010-3-24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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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问题是灵活的,处理好关系,潇洒的走,与大家建立良好的离职关系,人脉关系不要因为离职而断。

zhang20060630 发表于 2010-3-24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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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楼上的看法。不管在目前的公司评价如何,临走时一定要尽可能的做好交接工作。养成有始有终的做事原则。工作归工作不能因为情绪而乱来。如果把交接工作看成是理所当然。我想信去别的公司工作也会受用的。

这也是做人的根本吧!

HR叛徒 发表于 2010-3-24 1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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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要提前30天提出离职,但企业有权批你在30天内的任何一天走人。离职必须要交接估计是所有公司的明文规定,但是否交接完成不是用时间来衡量的,不是一定非要“交接时间满一个月”,如果因你自身的原因没完成交接,哪怕你辞职已经到期甚至超过了30天,HR还是可以找你麻烦的。

anchortools 发表于 2010-3-24 1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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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的,交接清楚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公司负责。

飞虾 发表于 2010-3-24 1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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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西安——小雪 发表于 2010-3-24 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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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face=楷体_GB2312 color=magenta size=5>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明文规定30之前交出辞职报告,做好交接班,一个月后才可以离职,但是在你做好交接工作的基础上,提前和单位协商好是可以提前离职的</FONT>

雪中鹰 发表于 2010-3-25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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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这个可以和HR好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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