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erless 发表于 2010-4-16 1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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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术语解释与法规链接

    Offer
    Offer在法律意义上为要约,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约条件,愿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向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要约人一旦作出了承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
    经常有人谈论求职时有无收到Offer的问题,其全称应该是offer letter。所谓offer letter,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名字,有人称之为“录取通知”,有人谓之“录用信”,也有人称为“要约函”。一般都是外企或国外学校发的表达自己愿意录用的一封格式类似的信件,实践中真正发offer letter的一般是一些外企或是很正规的大企业。
    违约责任
    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例如依法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才能够约定违约金,即“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peerless 发表于 2010-4-17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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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转正合同?(1)

    2008年6月8日小雨
    我们设计的劳动合同范本,是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的试用期。但具体的期限起止时间,是空白项,由相关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往上填写的。
    签劳动合同的工作是交给各个业务部的负责人或经理去处理的。也不知道是当初跟这些经理、负责人没交代清楚,还是他们图省事,这些合同签的,多多少少都有问题。有些小问题也就算了,但这次可好,遇上个大麻烦。
    一开始,财务部的报上来,说新来的员工工作能力不行,不想用了。
    我翻了一下劳动合同,是员工小王。劳动合同签的时间是2008年4月20日,试用期是6个月。财务部对她第一个月工作考核的结果是不合格。
    既然还在试用期里,就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的我没多看也没多想,就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名义发了个通知给这个员工,通知她在一个星期里办完工作交接。
    前两天,我们莫名其妙地收到了仲裁通知书。原来小王把公司给告了。
    我翻着她的申诉书,越看越心寒。
    她提到,公司只和她签了6个月的劳动合同,而且这6个月还都是试用期。她签的时候,也质疑过这个问题,经理给她的回答是,先签6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通过了,再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为了能尽快获得这份工作,她就无奈地同意了。
    现在她主张,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雇她。原因有两点:第一,公司不能证明她哪里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二,只规定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无效的,按法律规定,应该直接认为是一份6个月期限的短期劳动合同。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她属于违法辞退。所以她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还要求公司跟她签3年的劳动合同。
    这一看,我吓一跳,怎么我们原先设计的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变成了试用期合同?
    我赶紧把她的劳动合同拿出来,再仔细看看。
    果然,劳动合同期限上的起始日期是2008年4月20日,但是终止日期是2008年10月19日。期限的确是6个月。
    另外,试用期条款也写得很清楚,试用期6个月,起始日期为2008年4月20日。
    这个合同这样一签,真的就变成了6个月的试用合同了。
    我当时粗心大意,只看了合同起始的时间,和试用期的长短。其他的根本没注意。不要说注意了,准确地说,自己当时根本就没那意识。谁会想到这个财务部的经理,会这么跟新员工签合同啊。这次真是被那个经理害苦了。
    事到如今,想瞒也瞒不住了。我真是觉得天要塌下来了。
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转正合同?(2)

    我已经不记得自己是怎么走进Tina的办公室,又是怎么回到自己的座位。
    只有Tina的一句话,深深的刺进了我的脑子里。
    “这件事,你解决不了,就再也不要出现在这个办公室了!”
    我呆坐在座位上,想了很久,再多的懊悔也于事无补了。
    这个祸是我闯的,就算是走人,我也要把这个事情处理好了再走!这是做人的骨气。
    想明白后,我开始想法子解决这个案子。
    咨询律师、找法律规定、跑仲裁院、开庭,全都是我一个人在忙。这个时候,如果再指望其他同事帮忙,那我就真的没资格继续做这份工作了。
    从开庭结束的那天起,我就焦急地等着仲裁的结果。期间,我也按捺不住,给仲裁员打过电话,沟通过。
    今天,仲裁结果终于出来了。
    公司的确是违法解除了小王的劳动合同,所以她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这个请求获得了支持。但她提到的要求公司与她签3年的劳动合同,没有获得支持。
    也就是说,公司要和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10月19日。
    把结果告诉Tina后,我等着最后“判决”。
    Tina什么也没有说,而是把我带到了经理那里。
    经理跟我谈了很久,从这个案子的发生,一直到最后的解决。
    我,做好了最坏的打算。
    最后,经理终于给我下了“判决”。
    “这次的事,是你的过错造成的,我相信,对你也是个教训。我就再给你一次机会。”
    ……
    谢天谢地,工作保住了!
    ●先签试用期合同,转正了再签正式合同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义务随之而来。
    ●要合法约定试用期,首先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直接挂钩。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是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劳动合同要先确定合同期限,再来确定试用期限,不能本末倒置。

peerless 发表于 2010-4-18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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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试用期和违法的试用期工资(1)

    2008年6月9日多云
    还是这“试用期”让公司又出事了。不过这回闯祸的可不是我。
    这次的仲裁绝对要比我上次的案子来得更加突然。没有任何事先的预兆。
    提起仲裁的是员工小姚。
    最神奇的是,这个小姚现在还是我们公司的员工。没想到,就他这么正正经经来公司按时上下班的家伙,会搞出这么个事儿来。
    申诉书上是这样写的——
    第一,公司只跟他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但却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2个月,因此,公司应当从第3个月开始给他办理转正手续,享受转正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二,由于多约定的一个月试用期已经履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转正工资的标准,给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第三,劳动合同上,他的正式工资是5000元,但试用期工资只有2500元,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即不得低于4000元,因此,公司应当补足他试用期工资的差额部分。
    收到仲裁通知和申诉书后,Tina把这件事交给了我和Lily去处理。
    小姚的劳动合同被调出来一看,跟他本人在申诉书上说的情况一样: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的试用期,2500元的试用期工资,5000元的转正工资。
    又查了一下公司的规章制度,结果发现公司对于小姚所在的岗位并没有制定过相关的工资制度,所以无法说明与小姚同等岗位的最低档工资的标准。
    为了了解当时签合同的情况,我们两个去了小姚的工作部门——采购部。
    找到了采购部的主管,也就是小姚现在的上级主管。
    “Tom,你好。小姚是你的员工是吧,他的劳动合同就是你负责和他签的吧?”
    “是啊。那个时候经理说有个新员工会过来,让我把劳动合同签一下,还把劳动合同的文本也给了我,说是公司统一的文本。”
    “签的时候,小姚有没有提什么特别的要求?”
    “没有。合同条款我先填了,然后就拿给他了。他也很爽气,看了一下,就签字了。”
    “他现在的表现怎么样?”

蓓蓓83218 发表于 2010-4-18 1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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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哦 ,看到一半,停那了!~~好难受啊!~~~

peerless 发表于 2010-4-18 1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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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试用期和违法的试用期工资(2)

    “挺不错的,这个小伙子干活挺卖力的,也很主动,态度又认真,不懂的地方,也知道问别人。我对他的表现挺满意的。”
    “那你知不知道他现在把公司给告了?”
    “什么?有这回事儿?我怎么完全不知道?”
    看他一副很吃惊的样子,看来,这个小姚还真是“真人不露相”。
    “他告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试用期的时间违法,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合法。他没有跟你反映过这方面的事情?”
    “这我完全不知道,他从来没有跟我提过。”
    “那么你当初怎么会跟他签2年的劳动合同,3个月的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工资只有转正工资的一半?”
    “这个我们以前一直这么签的啊。2年的劳动合同,法律不是规定可以签3个月的试用期嘛。工资么,现在这里所有进来的员工,都是这样签的,正式工资的一半。当初我进来时,也是这么签的。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这又没什么问题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试用期不低于最低工资即可。
    听了他这么说,我很无语。看来,他是完全不知道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人力资源部的人,几乎天天在那里研究学习新的法律规定。但看样子,这股学习的热情,也就仅限于我们部门了。应该对其他部门也展开相关的法律培训,或者公司应该有一个劳动合同文本审批的流程,让人力资源部给其他部门的劳动合同文本把把关。
    小姚的这个事儿,摆明了是公司违法在先。
    经过详细调查后,我们俩一致认为,这个案子如果打的话,公司肯定输。所以,我们跟Tina建议,还是跟他本人谈谈,满足他的要求,也没必要再去打这个仲裁了。
    Tina接受了我们的提议。
    最后,小姚提的仲裁要求,我们都答应他了,他也承诺了,去仲裁委撤销仲裁申请。

蓓蓓83218 发表于 2010-4-18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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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来的多点,看的不过瘾!~~:D

peerless 发表于 2010-4-18 1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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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原帖由 <B>蓓蓓83218</B> 于 2010-4-18 17:17:00 发表<BR>一次性来的多点,看的不过瘾!~~:D&nbsp;&nbsp;</P>
<P>满足你</P>

peerless 发表于 2010-4-18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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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试用期和违法的试用期工资(3)

    这件事儿,终于有惊无险地过去了。
    对于小姚这个人,我也挺佩服他,不动声色地就把公司给告了,还照常来上班,他的主管还对他称赞有加。或许,他真算得上是个“人才”。
    ●试用期的期限不得随意约定。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一对应的。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违法约定并履行试用期需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里要指出的是,赔偿金并不能代替正常工资的支付,也就是说,在单位承担赔偿金的同时,还要支付与该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正式工资,即用人单位最终将承担该员工试用期满后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双倍工资。
    此外,赔偿金的承担是以已经履行超过法定试用期限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单位就无须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的待遇有下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以下两个标准:
    (1)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个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企业须格外注意。
    (2)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低于以上两个标准的约定,即使劳动者自愿接受,仍然会被认定为违法而无效。
    还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如果有签订过集体合同,并且在集体合同中约定过试用期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同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准。

peerless 发表于 2010-4-19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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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岗不能再试用(1)

    2008年6月10日晴
    以前还从来没想过,在老员工的身上,也会发生试用期的麻烦。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技术研发部有一位老员工,前个月月底,劳动合同要到期了。研发部经理觉得他工作能力还行,想提升他做部门的副经理。
    经理跟他谈了谈,升职嘛,他当然同意。
    后来研发部的经理就把这个情况反馈给我们人力资源部了。
    既然他们双方都已经谈妥了,我们就开始准备新的合同文本。
    除了职务和薪资有变化之外,合同的其他条款基本上与原合同差不多。然后我们就把合同文本传到了研发部。
    这是我们这里的老规矩了,续签合同,一律由用人部门自己完成。
    劳动合同文本传过去后,我们以为最快第二天,最迟一个星期之内,应该能把员工签好的劳动合同收回来了。时间上的安排,则刚好是上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新的劳动合同开始生效。
    结果,这一等,等到前个月月底,劳动合同还是没有回来。
    最后合同没等来,倒是等来了一封律师函。
    至此,我们终于知道发生什么事了。
    原来研发部经理在跟这名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出要加上个试用期。
    经理的观点很明确,副经理这个职位很关键,对员工的能力要求也比较高,从普通员工被提拔到副经理的职位,也必须有一个试用考核的过程。

转岗不能再试用(2)

    但是这样员工就不干了。
    在律师函里面,员工也提到了两点。第一,他是老员工,进公司已经快5年了,称得上是老资格了。现在虽然升职,但是又用个试用期出来,像新员工一样接受试用管理,他接受不了;第二,他查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他觉得公司要跟他续签这样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他坚决不同意。
    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他要求公司尽快跟他签完劳动合同,把他升做部门副经理。
    我们把这封律师函转到了研发部,要求他们尽快给我们答复,决定这个员工的续签问题。
    这回倒是很快,那个经理直接过来找Tina说,不跟这个员工续签了。看样子是被这封信给惹怒了。
    正想给这名员工发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想了想,稳妥起见,还是给劳动法顾问打了个电话咨询一下。
    没想到,这个电话给公司省下了好几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
    劳动法顾问告诉我,现在公司与这名员工之间已经形成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单方终止,按照上海的规定,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还得赔偿工龄经济补偿金;此外,还涉及超过一个月没有劳动合同部分的双倍工资问题。
    他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确实不能跟同一名员工约定两次试用期。但贵公司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对他的岗位做出特殊约定。比如,前几个月的岗位为原来的岗位,经考核评估没问题,正式岗位即为副经理;如果经考核评估后不符合副经理的岗位要求,则还做原先的岗位……”
    我恍然大悟,立刻与研发部经理做了沟通,他也觉得这个办法不错,跟员工也做了沟通,最后圆满解决了问题。
    ●《劳动合同法》新增了一次试用的制度。劳动者可能跟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多次的劳动合同,可能每次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都不一样,但是,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peerless 发表于 2010-4-19 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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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试用期的难题

    2008年6月11日晴
    又是一个跟试用期有关的案子。
    事情还要从两个星期前说起。
    我记得很清楚,那天下午,销售部的经理助理Anne来我们办公室:“雷,最近你不是在研读《劳动合同法》吗,正好我有个事儿问问你。
    “这次新招进来的人里有个叫小汪的,能力还可以,但是,他请假太多,婚假、丧假,另外,还有不少事假。我们算了一下,从他进来到现在,总共也就2个月不到,他所有的请假天数加起来,已经快15天了。
    “他这样两天上班,三天请假的,这种状况,我们无法综合考评他的工作能力。尤其是销售工作,就是看业绩。就他这个出勤率,不可能出业绩。
    “直接辞退这个人吧,又觉得有些可惜,而且他对公司的产品也开始熟悉起来了。另外,还要再招聘,也挺麻烦的。
    “所以我们想,能不能延长他的试用期,多考核一段时间?”
    “他的劳动合同你们签了多长?”
    “销售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所以我们部门的员工,都是一年一签的。”
    听到这,我稍稍皱了皱眉:“也就是说试用期2个月?”
    “是的,试用期2个月。现在马上就快到了。”
    “要延长肯定不行。”
    “为什么?试用期不是规定最长可以是6个月吗?我们就延长个1个月左右,应该没有超过啊。”
    “不是什么劳动合同,都能约定6个月试用期的,必须是3年以上或者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才可以。像这种一年的劳动合同,最长的试用期就是2个月。要是延长了,就违反法律规定了。”
    “但是这个员工能力行不行还没考核出来,这个是他自己请假太多的原因造成的,也不可以延长?”
    “不可以,这就是短期劳动合同的弊端。要么,在试用期内,你证明他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他。要么,你就继续留着他,真的不能胜任工作,再找其他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这不是给我们出难题了吗,留也不好,不留也不好。”
    “这也没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真想延长试用期的话,下来大概要满足两个条件了。第一,必须员工本人同意;第二,劳动合同期限必须从一年延长为3年。”
    “这下可难办了。”
    ……
    ●试用期的期限,也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延长试用期或者提前转正,事实上都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此外,由于《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短有强制性规定,要延长试用期,还必须符合相应的合同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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