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tdlgz0118 发表于 2010-4-18 14:34:00

对《劳动合同法》不同解释的质疑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会遇到很多的特殊情况,这些情况,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未给予很明确的解释或规定。本人遇到一个问题:员工是2007年6月加入的公司,2009年11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了2个半月的工资,但后来从网上有另一说法,应该补偿2个月工资,其工作年限从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算起(2008年1月1日),到底应该执行哪种说法?

*新&生* 发表于 2010-4-18 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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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2个月的工资

大尾巴的鱼 发表于 2010-4-18 1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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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半月!08年1月1日前也是要算在内的。

lxy129 发表于 2010-4-18 1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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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合同到期,应该是2个月,从2008年1月1日算起;
如果是合同未到期,应该是2个半月,2008年1月1日前的也算。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是规定了合同正常到期,也要给员工以经济补偿,这一点与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的补偿是不一样的。

anchortools 发表于 2010-4-18 1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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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到了,谢谢

雪中鹰 发表于 2010-4-18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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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楼主两个月和两个半月都是怎么算出来的?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10-4-18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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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取决于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一概而论。

aobanei 发表于 2010-4-19 1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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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学习了~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0-4-19 1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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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三个月:08年以前的,虽然不满半年但仍按1个月计发。08年以后干满了1年按1个月计发,11个月超了半年再按1个月计发。三个1个月就是3个月。呵呵~~~~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4-19 1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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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若提出协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法定计算应该补偿3个月工资!
2007.6-2007.12
2008.1-2008.12
2009.1-2009.11
一共3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46,47,97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5,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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