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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与劳动法
› 对《劳动合同法》不同解释的质疑
宁远HR
发表于 2010-4-19 13:58:00
回复:对《劳动合同法》不同解释的质疑
员工是2007年6月加入的公司,2009年11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补偿时间从2008边1月1日起计算,补2个月。
如果合同没到期,企业解除,补偿时间从2007年6月起计算,补2个半月。
jqyt777
发表于 2010-4-19 22:22:00
回复:对《劳动合同法》不同解释的质疑
不错不错!看了长知识了!
25点的爱
发表于 2010-4-20 16:34:00
回复:对《劳动合同法》不同解释的质疑
应该是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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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不同解释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