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HR 发表于 2010-4-19 13:58:00

回复:对《劳动合同法》不同解释的质疑

员工是2007年6月加入的公司,2009年11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补偿时间从2008边1月1日起计算,补2个月。
如果合同没到期,企业解除,补偿时间从2007年6月起计算,补2个半月。

jqyt777 发表于 2010-4-19 22:22:00

回复:对《劳动合同法》不同解释的质疑

不错不错!看了长知识了!

25点的爱 发表于 2010-4-20 16:34:00

回复:对《劳动合同法》不同解释的质疑

应该是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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