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莫王子 发表于 2010-4-20 11:17:00

紧急案件:公司到底该怎样处理?

<STRONG>中人网会员来电:</STRONG>
<P>&nbsp;&nbsp;&nbsp; 公司与某位员工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7年5月20日2008年5月19日,岗位是管理岗(部门助理)。</P>
<P>&nbsp;&nbsp;&nbsp; 在2008年5月8日,由于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严重违反公司的采购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2008年8月,一审、二审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判决生效后,该员工无故旷工7天,不来上班,单位再次以严重违纪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2010年4月12日一审、二审再次判公司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2007年签订的合同。</P>
<P>&nbsp;&nbsp;&nbsp; 从2008年5月8日开始,公司同此位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目前该员工在劳动争议阶段,又匆匆结婚怀孕(大概在2009年11月怀孕)请问:</P>
<P>&nbsp;&nbsp;&nbsp; 1、法院两次判决履行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重复判决?目前2007年的劳动合同已于2008年5月19日终止,请问公司将如何履行合同?</P>
<P>&nbsp;&nbsp;&nbsp; 2、如果员工回来上班,是否还要补签从2008年5月21日至今的劳动合同呢?</P>
<P>&nbsp;&nbsp;&nbsp; 另外,如果补签合同,由于近一年半,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已招聘新人负责她的岗位工作),公司是否可以只安排她原先岗位内容中的一小部分工作,但是薪资保持不变,请问,这样安排是否是违法的?如果员工对补签合同不接受,不到岗上班,公司该如何处理?</P>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4-20 1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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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违法解除时,2008年8月后公司若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话,就存在很大的风险,那么就是事实劳动关系,若员工提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话,那很可能就会被仲裁支持!若公司能补签以前的劳动合同的话,就能避免相关的赔偿,当然日期要是以前的。
2.当然需要补签劳动合同!
3.这样安排不违法,但员工要签补的劳动合同未必同意,因为用人单位有过失在先,当然我们可以好好协商,若她不同意,我们可以发书面通知给她要她过来上班若还不来上班,旷工辞退!

xxyang1979 发表于 2010-4-20 1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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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你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制定的时候又没有指定说员工违规达到什么要求可以辞退或开除,公司不赔偿。员工本人有没有签字确认已经知道该制度,而且该制度是否经过劳动部门审核?
2.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该人员续签的话,她还在你们公司工作,你们将与她有事实劳动关系,要补签合同。
3.如果她利用公司采购之便有贪污事实的话(必须有真实证据)你们公司可以起诉她,可以追回相关金额。
4.该员工的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公司书面通知她回来上班,如她7天未到岗上班的话,可以算她自动离职。
总结一句,贵公司在处理时估计是太过于拖拉,导致事情失控,这样的事情最好是一次性解决

25点的爱 发表于 2010-4-20 1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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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D :D :D

小井胡同 发表于 2010-4-24 0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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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劳动部门审核?必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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