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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8 H! Y" z0 h 公司与某位员工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7年5月20日2008年5月19日,岗位是管理岗(部门助理)。 / s" l; n3 {' k4 T! V# x
在2008年5月8日,由于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严重违反公司的采购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2008年8月,一审、二审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判决生效后,该员工无故旷工7天,不来上班,单位再次以严重违纪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2010年4月12日一审、二审再次判公司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2007年签订的合同。 % m8 V4 y: ]: f8 j9 I+ m4 {
从2008年5月8日开始,公司同此位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目前该员工在劳动争议阶段,又匆匆结婚怀孕(大概在2009年11月怀孕)请问: 1 W( q/ d! x- ?
1、法院两次判决履行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重复判决?目前2007年的劳动合同已于2008年5月19日终止,请问公司将如何履行合同? 6 y; t- `# I2 ] f
2、如果员工回来上班,是否还要补签从2008年5月21日至今的劳动合同呢? ; M! C/ Y9 u4 |7 ]* u+ ]6 q
另外,如果补签合同,由于近一年半,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已招聘新人负责她的岗位工作),公司是否可以只安排她原先岗位内容中的一小部分工作,但是薪资保持不变,请问,这样安排是否是违法的?如果员工对补签合同不接受,不到岗上班,公司该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