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甲方在合同期内发现乙方在招聘中提供的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 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恶意攻击、中伤、诽谤党和国家、企业或他人,影响企业声誉和团结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甲、乙方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上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约定事项如下:
1.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对乙方工作进行合理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九、经济补偿及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违约和辞退乙方,应按“劳部发〔1994〕481号[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违反《劳动法》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部发〔1995〕223号[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
明确违约责任就行,在合同中明确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第一,在试用期内不用;第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这两种都是国家劳动法中规定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