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锋化千羽 发表于 2010-11-22 21:21:24

应该顺延至三期满吧

兰泉 发表于 2010-11-23 17:10:28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律是禁止约定的,A职工的情况在确定属实后其劳动合同自动恢复至三期满。

Soヽ 沫沫 发表于 2010-11-23 18:48:56

这种到底如何处理呢,当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同意了,并且当事人当时也不知道自己怀孕呀,所有手续按正规的办理的,资料齐全并同意离开的,两个月后,当事人才发现怀孕的,这样的还需要继续签劳动合同吗?  是个难题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0-11-23 19:37:21

    本案怀孕女工的解除是否有效,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女工三期”是属于法定强制性规定不得解除的情形。当然,不得解除是对用人单位而言,不排除员工自愿解除。本案中,女工在解除后发现自己怀孕主张解除无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显然,不属于自愿解除。
        能否在劳动合同对此类事做前置---“如本劳动合同期满,乙方存在着法定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情形的(如: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劳动合同将自动延续至相关情形消失。在本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前,乙方如存在法定的自动延续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提交指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其在此的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即乙方同意本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处理呢?个人认为,女工怀孕的前二个月怀孕症状并不明显,有时连本人都难以知道已经怀孕了,在此种情况下要求女工通知用人单位已经怀孕了是不现实的。
        因而,“合同前置”规定对于怀孕症状明显的女工可以适用,对症状不明显的则不适用。
        如果,把离职时怀孕症状不明显的女工也适用“合同前置”规定就有可能构成合同约定无效。
        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s80s1b27 发表于 2010-12-22 17:32:50

单位并不知道职工是否怀孕,单位没有过错,因此劳动关系无需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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