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心灵 发表于 2012-6-18 13:35:09
学习了!{:5_257:}苏茉儿 发表于 2012-6-18 16:15:53
从制度层面上说,如果公司确实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明文规定“请病假必须事先提出,或者事后得到领导的追认,否则就被认为是旷工”,那么可认定旷工;这个应该是符合民法和合同法的精神吧。不过,从情理上说,要求员工生病之前就请病假,或者是生病之后补了病假条不予准许,恐怕也说不过去。其实,制度都是人定的,而且做事的原则也应该是灵活的,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这个员工表现不好或者其他原因想辞退,另当别论。只是如果仅仅因为人家生病没有提前请假就认定旷工,不合情理吧。lovecoco 发表于 2012-6-19 11:09:24
按制度办事儿的好,有理可依,有据可查。人情,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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