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劳动合同问题求解!!!
各位HR牛人还请帮忙啊!!!实在不知如何下手。 公司总部在北京,分公司在上海,上海的员工反映他们在办理上海居住证的时候遇到麻烦。因为他们签订合同时,是和北京总公司签订的,落款也是北京的公章,只在合同其中一个条款注明了就业地是上海。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去办理上海居住证时,被官方不受理,官方认为他们不是上海的公司聘用他们。 这样情况下,我们想找出一条方法劝说公司的法律部门专门制定相关制度,赋予上海的分公司有权利签订合同。 我的思路是,在公司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风险或者漏洞对公司不利。或者改进后会在今后的管理上有显著的方便管理优势?或者有其他方式说服法律部门做点改进。 非常感谢各位! 分公司有合同签订权的啊你们有没有分公司的公章啊,如果有的话,应该就可以签啊。
人事部门统一进行合同的签订及相应的合同管理就可以了。 1.劳动合同法虽有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但如果总公司有规定,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当与总公司签订,这样也不违法。
2.分公司尤其是异地分公司员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非所在分公司会出现风险,比如劳动合同在邮寄过程中出现遗失的风险,员工拖延不及时返回的风险,以及办理有关手续比如楼主所说的问题等等。
3.解决楼主所说问题的办法,可以出具社保缴纳证明,或者由用工单位出具证明。 楼主还是建议你们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不存在风险,还更有利于管理。
1、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定,分公司是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2、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规范劳动关系和增加分公司的管理责任,总公司可以通过监督的方法掌控分公司管理情况。
3、有利益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等管理。
4、如果分工注销,如果是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总公司还要安排分公司人员的工作,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如果是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是以公司注销解除劳动关系,总公司仅仅是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不用负责工作安排的责任。
5、目前情况公司可以用社会保险购买地点、员工工作地、分公司注册地点等相关佐证证明员工是在上海工作和居住。 1.分公司是不是法人,有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的话,可以让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分公司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话,建议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回复 4# drerry 的帖子
说明一下: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只要承当经济补偿金连带责任,即分公司没有经费用作解散员工经济补偿金时,要有总公司承当,但是总公司不用承担分公司员工的工作安置责任。如果是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总公司是不能以分公司注销的名义解散员工的,总公司要承担分公司员工的工作安置责任,即总公司要为分工员工安排新的工作。并不是说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不用承担责任。另外按照劳动合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分公司是有权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合同也是有效的。
另外对于楼下小差火说的分公司有没有注册的问题,按照《公司法》要成立分公司是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的,并且注册的肯定是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可能注册为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如果是法人单位则是子公司。
必要的问题是分公司有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呵呵~~这个不是你们公司的问题,是行政管理机关服务意识的问题。 你可以请北京公司授权上海分公司,设置合同签订代理人的方式,进行签订合同。 回复 7# 小差火 的帖子
分公司是有资格的,但是总部的法律部门是个老外,嫌麻烦还是什么问题,懒得弄,没有十足的理由,说不动他。
所以希望各位大侠能帮忙找找理由说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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