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e Huang 发表于 2010-7-8 14:34:50

非因工死亡赔付协议

协   议 甲方:乙方:     ,系死者     的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生前系甲方员工,于

月进入甲方单位工作。2010年

日,于
发生交通事故,于


日医治无效死亡。 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内,因此不属于工伤。甲方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对
发放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现甲、乙双方就
非因工死亡产生的上述费用的支付等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信守执行。一、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甲方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应向死亡员工
的法定继承人发放以下费用:丧葬补助费(3个月)、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6个月)、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即共计15个月。同时,根据(珠劳社【2009】60号)之通知,珠海市香洲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475元,则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发放
非因工死亡的上述三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37125元(即15个月×2475元=37125元)。该款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支付,乙方收取后向甲方出具收款凭条。二、甲方同意支付
受伤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人民币625.6元。(即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23日,17天×46元/天×80%=625.6元)。该款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支付,乙方收取后向甲方出具收款凭条。三、
去世后,甲方的员工为了解决乙方困难,表达对的哀思,自愿筹集善款共计人民币
元。该款统一由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与甲方的劳动关系于
因其死亡而终止。五、乙方承诺:在收取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后,甲、乙双方因
死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清结,双方不存在任何的债权债权或劳动报酬等纠纷,乙方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甲方请求和追索。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明:在签订合同时,要叫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最好是参与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代理人,或者其父亲、母亲等,一定要确保领取费用的人有继承权或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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