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是否可以按出勤天数计算?
浙江省2010年度关于高温补贴调整的文件出来了,集团公司随即也下发了高温补贴调整的通知,但是通知中写道: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享受月按当月实际出勤计算。
请问各位同仁,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悖国家相关规定?
本帖最后由 飘摇水妖77 于 2010-7-14 14:54 编辑
以往我们集团的操作方式也是不合法的,按出勤天数多于15天的发高温补贴,出勤天数不足15天的不享受高温补贴。
今年是为了合理些这么规定,但是不知道有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各位同仁指教。 我们也是按照出勤天数发放的,按照每天单价*出勤天数得出本月补助费。 刚才查遍了浙江省2007年《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国家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
而且过程中还发现一个问题《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1960年“暂行”到了2010年,暂行了50年,半个世纪!
{:3_41:} 小妖很纳闷,为什么国家的法律法规就不会响应我们伟大领袖邓小平的号召,与时俱进的哟! 应该是按照天数算吧
其实我们公司都没有达到发高温补贴标准的 印象中,高温补贴是在公司提供的工作环境,室内工作温度超过33度、室外超过35度情况下发放,那么理论上应该每天看温度计算,呵呵! 按实际出勤情况发放高温补贴没什么问题,有其他省市这样发放的,例如广东。 本帖最后由 我爱书 于 2010-7-15 10:42 编辑
江苏这边文件规定是按月,根据我的理解,只要劳动者工作了,就有高温补贴,不应当按天数 没有高温补贴的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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