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只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必须享受高温津贴,以及夏季清凉饮料,以防止员工中暑;
3.所谓的按出勤天数来计算是指,应出勤而未出勤的天数可以扣减,因为可从享受的条件来定义,工作者在应工作日而未工作(通常指请假)的,没有在这种工作环境中,就不需要提供;
补充一下:应出勤而未出勤不能包括周末或法定节假日. 这是2010年7月8日浙江省发布的: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豫劳社劳资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二、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四、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
五、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有的地区是按照月,有的地区是按照出勤天数,像北京就不能按天,而河南省就是按天计算。
感觉按天算也算科学吧。这么点钱,怎么算都行,发钱的愿意,拿钱的满意就行了。我们还没发,打算跟老板提一下这事。 应当是按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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