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月蓝桥 发表于 2010-7-19 17:34:52

如此定试用期员工的岗位名称可否?

新员工入职,公司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在试用期内给员工定为”储备级“职位名称,不知有无法律依据。

如,公司现缺口一名车间主管,招录一有数年车间管理工作经验的员工,合同签订三年,试用期六个月,岗位名称为”储备干部“,试用期工资参照储备级工资标准发放(比车间主管工资级档相差很大,但满足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对岗位进行调整,重新明确岗位名称,发放相应岗位的级档工资。
这样操作的初衷在于减少招聘风险:部分新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与面试的情况相差很大,减少不必要的用工成本。(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员工工资不得少于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


如此操作,是否有违劳动法律法规要求。

浪漫樱花2008 发表于 2010-7-19 17:41:56

严重的违法,不合法律要求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0-7-20 14:41:56

初宗没什么问题,但操作存在有风险。另外给人一种:多此一举和不信任的感觉。。。。。
分析一下:
1、招聘的时候,说是找一个“车间主管”还是一个“储备干部”呢?
1.1如果是“车间主管”,那在签合同时写着“储备干部”,员工会不会提出疑惑呢?提出的话,企业要不要跟他解释呢?解释的话,要不要明确的跟员工说清楚?估计说清楚,员工都未必愿意签了。而且,企业这样做,也可以认定是违法了。
1.2如果是“储备干部”,不知道会不会影响招聘的效果呢?
2、待遇的问题(招聘是总会提到待遇吧?)
如果是1.1的情形,一早说好“车间主管”的待遇,而实际,(比车间主管工资级档相差很大,但满足最低工资标准)。员工会愿意吗?以后,会反咬企业试用期待遇不符合法规吗?
如果是1.2的情形,告诉员工“储备干部”工资,不说“车间主管”工资,同样,会不会影响到招聘的效果呢?有数年经验的,愿不愿意来呢?
3、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对岗位进行调整,重新明确岗位名称,发放相应岗位的级档工资。(这里,涉及到了调岗的问题了)。
调岗,可是需要跟员工协商的,当然,如果是1.2的情况下,员工应该很高兴的接受。而1.1的情况,估计问题也不是复杂。但就总感觉之前的工作多次一举,虽然节省了工资成本,但增加或浪费了人力成本。。。(个人感觉)

drerry 发表于 2010-7-20 17:44:02

      “储备干部”不是岗位名称吧?这个名称可能要规范点,建议可以改为“主管助理”也许会合适点,招聘时公司可以明确要求招聘车间主管助理,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能达到车间主任任职要求的,将将晋升为车间主管。但做法一定要注意:
     1、试用期满转正时的职位名称必须是“主任助理”,并且工资要满足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是期满工资的80%的要求。
     2、转正后与员工协商职位调整为“车间主管”,工资也作调整。
     避免出现试用期满就是车间主管,并且享受车间主管的工资待遇,预防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比例关系出现不当。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10-7-20 22:16:59

什么样的公司和HR,招到的就是什么样的人。
楼主,你从这个角度做人力资源,是个杯具。

虚心学习成材 发表于 2010-7-21 08:55:11

回复 5# 蹲着玩尿泥 的帖子


    非常赞同你的观点。
   楼主肯定以为自己是很聪明的HR,殊不知这样的HR既害人又害己,最好想想换个方位,要是你自己去应聘这个工作,你会舒服吗?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0-7-21 13:57:23

呵呵~~~~问题不大,岗位的描述,其实越模糊也用人单位就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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