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牛飞 发表于 2010-7-27 17:02:41

还是以人为本,不要轻易解除,更不能乘人之危,从法律和情理来说都是被支持 的!企业不仅是牟利的,更应该有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

我爱书 发表于 2010-7-27 17:13:32

1.王小姐的医疗期并不止三个月,依据如下: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患癌症员工的劳动合同能否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