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辞退合不合法主要看两个问题:事实与依据。从本案看,刘经理有持假发票报销的事实,公司的依据是虚假报销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焦点在于刘经理持假发票报销是否等于规章制度的虚假报销呢?显然两者是不能直接画等号的,虚假报销的实质是未发生该项消费后者不应有公司承担的费用通过个人报销的方式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而假发票报销的问题是有发生的消费的事实,并且也应该有公司承担的费用,明显两个在个体行为方面的主客观性是截然不同的。何况,如果从控制公司资产的角度,假发票报销也应追究出纳的责任。
2、公司如果凭假发票辞退是有欠妥当的,那么公司如果有进一步以虚假报销辞退刘经理呢?根据一般的流程刘经理申请得有其上级甚至总经理批准,最后到财务部报销,财务根据假发票认定其“虚假报销”的行为成立证据是不足的,当然财务有理由让刘经理出具能证明该费用事实发生并且应该有公司负担的证据,没有要求就辞退是不合法的。、
3、至于汽油费既然公司批准了,特殊法大于一般法原则,就应给报销,如果赋予刘经理上司有批准的权限的话。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想让别人走也找个象样子的理由哦!
我认为不合法也不合理! 我是来学习的。。。不过我个人觉得这个公司制度存在严重问题 公司规章和做法合法,但操作存在漏洞和风险,如案例,用在刘经理身上,仲裁应被判定为违法解除。
1、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理由,解除刘经理劳动关系。是否有刘经理签字确认的书面的警告信、函等文件?
2、虚假报销的界定是什么?
2.1无此事实却以此为由进行报销为虚假,这应该可以肯定没问题。而且,案例中,刘经理应该没有这个情况。
2.2以假发票充当,进行报销。这一点,案例中,视乎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点明。而这一点,又恰恰是公司解除刘经理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仲裁时,双方应当会产生很多争议,而公司,也应该会处在不利的一方。
另外,刘经理非财务会计专业人事,从案例中看,公司也应该没有给刘经理之类的员工进行过辨别真伪发票的培训,这点上,仲裁时提出的话,也一样对公司不利。
3、操作的漏洞。
3.1如果解除刘经理劳动关系的时候,指定刘经理是多次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的话,财务人员当时为什么没有发现,发现了为什么没有提出,还予以报销。此点仲裁时对公司不利。
3.2如果是第一次发现,操作上,公司也缺乏了一个阶梯形,也是容易产生风险。
综合,个人感觉,一旦因此产生劳动纠纷,仲裁,公司应会被判为违法解除。
个人愚见,探讨探讨~~
学习,学习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回复 11楼 TOHEY 的帖子
同意观点 我是来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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