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vs服务期
王某于2008年12月16日进入某外资在华全资子公司A,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即到2009年12月15日止。A公司是刚成立的新公司,王某是A公司选定的储备技术人员。在2009年5月1日,公司因业务需要派王某到海外母公司接受培训半年,并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期限为5年,约定合同到期而服务期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期延长到服务期止。王某在培训期间得知总公司普通工人的工资比他要高好几倍,2009年11月1日回国后心里很不舒服,经常在员工中传播此事,虽未组织停工滋事,但对于员工的士气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不久这个事情就传到公司总经理的耳中,公司总经理跟人力资源部张经理讲,王某人品有问题,合同到期后就请他走人免得在此弄得大家人心惶惶。张经理马上说:“不行啊,总经理,王某的服务期尚未结束,现在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总经理说:“合同到期了,怎么就不行呢,这跟“医疗期”、女职工“三期”“工会主席任期”等法定延续完全是两码事,企业应该有选择权,你约下劳法专家安律师,我要亲自向他请教。”大家认为可不可以在2009年12月15日终止合同呢?为什么?正方:可以终止。 那么A公司能否主张服务期违约金?反方:不可以终止。那么欢迎分享人力资源管理中还有哪些“画蛇添足”事项?
前几楼因为楼主笔误的关系,都奔着“解除”去了,现在请大家看看是否可以合法终止?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0-8-5 12:42 编辑
可以协商解除,公司给予员工赔偿金息事宁人。 可以协商解除,公司给予员工赔偿金息事宁人。 2009年5月1日,公司因业务需要派王某到海外母公司接受培训半年,并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期限为5年,约定合同到期而服务期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期延长到服务期止。
如果是这样约定的,我认为是不可以以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
这提醒我们,在服务期的约定上,应该给公司多一点自主权。在后面加上,必要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结束服务期。 及时雨啊,上午整理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发现一位员工的服务期比合同期要长,正想着来求解。
个人见解认同正方,但不能主张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服务协议的作用在于公司出资对员工进行技能上的提升后,员工承诺愿意为公司服务一定的期限,这应该是对员工的单向承诺的约束,不同于劳动合同的双向约束。如果合同期满后员工不愿意再为公司服务,那应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而如果是公司主动不再续签就不用要求员工支付,公司已经不提供工作岗位,员工还如何服务?(楼主的例子属于第二类吧)
似乎与楼上两位的理解不一样啊,等待高手解答。 回复 2# 公元2008 的帖子
公司要解除员工劳动关系,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补偿1个月工资,公司不继续续签合同补偿1个月工资;而员工服务期内并无离开公司的意思,是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在此问题上员工无过错,公司没有权利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而是公司支付员工补偿金; 回复 6# 公元2008 的帖子
看了下,你的意见是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未到期的,单位提出终止视为解除劳动合同,我的理解对吗? 学习 学习 学习 可以解除,只须支付一年的补偿金即可,但不能向劳动者主张培训违约金。服务期是给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培训时约定一定期限的权利,劳动者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要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违约金的。 个人认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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