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专门成了一个孙公司,单位名称是**管理咨询公司,但是当集团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甚至孙公司在招聘中,要求所录用人员与**管理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都由**管理咨询公司负责,但是工作却是在集团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甚至孙公司。
**管理咨询公司虽在名称上不叫什么劳务派遣公司,但是实际操作流程和方式上,非常像劳务派遣单位的形式。
所以,在此向广大同仁咨询一下,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严格的说,是不合法的,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都这么做;如果招聘时给应聘者说清楚了,一般人也不会深究,不过要是遇到较真的,那就麻烦了! 如果事实如LZ所述,那的确是违法的。但一切都要讲证据。至少证明集团和孙公司的关系。
LZ所述的情况,孙公司的注册,没有劳务派遣的资质,它走的应该是1条灰色地带--借调。
A公司的员工,借调B公司使用。 楼上很有才 学习了{:4_111:} 回复 3#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DAVID,分析得很到位,本案例中,孙公司与集团公司是存在关系的,才实质上来说,是属于违法行为。但您所提到的借调关系,如果是在公司内部部门间借调的话,是成立的,但是在不同的公司间借调,如您所说,是走的灰色路线,但是实质上来说,还是属于违法行为。
回复 2# bj-hr 的帖子
您所说的,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可能应聘者对劳动合同法不甚了解,也就不深究了,但确实遇到问题时,就是一件麻烦的事情! 回复 6# pourl 的帖子
很高兴能和楼主讨论这个问题,呵呵~~
我的思路是建立在法的基础上的。1、A集团和B公司,是否有关系?
1.1 有明确关系。B是A的子公司、分公司、下属公司等关系,直接受A管理、业务上有直接关系等情形。但不是劳务派遣公司。
1.2 有不明确关系。包括相同的法人代表、B的法人代表是A的股东之一、A是B的投资方或之一等情况。(需要举证,且举证责任在原告方)。
1.3 没关系。包括无1.1、1.2情形或无法证明1.2情形。
2、A和B在案例中的做法,合法还是违法?
1.1的情况下,合法的,是可以操作的。因为B是A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B的注册业务与A注册相符,且B注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
1.2和1.3的情况下,从法律上来说,不能定义成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B是劳务派遣单位吗?不是!B是A所属单位吗?1.2和1.3情况下,都不是!B有向A派遣劳动者吗?只能定义为借调,不能定义成派遣。
3、A和B还有违反其他相关条例吗?
现在劳务派遣的相关调律很少很少,暂时想不到还违反了哪条相关条例。所以案例中的做法,只能说是不合法,但不能说是违法。我感觉,如果有个人就这个事情提出仲裁,胜诉的可能性很低很低。而且,举证A与B的关系,也非常困难。A和B走的是法律的灰色地带,要认定违法,必须要有确切的依据和证据,如果按上述情况判A和B违法,司法机关很可能会被企业以滥用职权反诉......
4、当然,不是说这种情形,A和B就万无一失。如果B公司有10个人,但有绝大部分都借调到A或者A和其他公司(当然后者在本案例中应该不会出现)的话,就很可能会被认定有劳务派遣行为,而受到相应处罚。
愚见...探讨探讨...呵呵~~
回复 8#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David分析得相当透彻呀,学习,学习,让TOHEY给你加分! 确实,现在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确实太少了,而且都不明确,缺少实施细则性的法律法规文本,也让不少的企业钻了这样的空子。对于处于求职者这样的弱势群体来说,也不是太关注这样的事情,因为他们想着能找到一份工作就不错了,能拿到钱就不错了,也就未考虑关于劳资关系这些问题了。 如果确实不是劳务派遣,可以用三方协议来明确各自的权责。
三方即借出方、借调所在单位、借调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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