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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这种情形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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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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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7:0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大型集团公司,专门成了一个孙公司,单位名称是**管理咨询公司,但是当集团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甚至孙公司在招聘中,要求所录用人员与**管理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都由**管理咨询公司负责,但是工作却是在集团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甚至孙公司。
# c  W( Z5 B5 S% K  q' p**管理咨询公司虽在名称上不叫什么劳务派遣公司,但是实际操作流程和方式上,非常像劳务派遣单位的形式。
  }( f  s1 y+ ^! n所以,在此向广大同仁咨询一下,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V& N7 K& D: l1 Y9 |: J

( a( Z8 b- N6 w3 Q. D% h; P
5 _9 ~( I1 J)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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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 10 鼓励提问,孙公司这个名字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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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7:16:50 |只看该作者
严格的说,是不合法的,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都这么做;如果招聘时给应聘者说清楚了,一般人也不会深究,不过要是遇到较真的,那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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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7:40:04 |只看该作者
如果事实如LZ所述,那的确是违法的。但一切都要讲证据。至少证明集团和孙公司的关系。: K6 U1 M, }* r" {4 r4 n9 _0 a
LZ所述的情况,孙公司的注册,没有劳务派遣的资质,它走的应该是1条灰色地带--借调。7 Z( P/ Q( ~/ S" `
A公司的员工,借调B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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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 8 分析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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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20:37:01 |只看该作者
楼上很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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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21:12: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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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09:31: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3#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7 Q8 d. K8 Y; t
9 C. c& N, H. _- }1 F5 V2 L1 DDAVID,分析得很到位,本案例中,孙公司与集团公司是存在关系的,才实质上来说,是属于违法行为。但您所提到的借调关系,如果是在公司内部部门间借调的话,是成立的,但是在不同的公司间借调,如您所说,是走的灰色路线,但是实质上来说,还是属于违法行为。4 n  U; ^8 C$ B0 P: D7 x: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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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09:33:5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2# bj-hr 的帖子$ R6 C9 E, F8 G, H- t% w
7 a+ n! r5 B, k% ~7 D: K* v

9 u+ L2 ]& i, u& ]7 K2 d    您所说的,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可能应聘者对劳动合同法不甚了解,也就不深究了,但确实遇到问题时,就是一件麻烦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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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1:00:2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pourl 的帖子. J" O3 t& a. T# b# F" f

" u: ~( j6 p" V7 j1 C/ F9 e/ T& M+ p' ]. X
    很高兴能和楼主讨论这个问题,呵呵~~
, }0 H8 V2 A: L+ k; y" H4 _- I我的思路是建立在法的基础上的。1、A集团和B公司,是否有关系?
# S: i4 w8 l3 y6 G$ t- |1.1 有明确关系。B是A的子公司、分公司、下属公司等关系,直接受A管理、业务上有直接关系等情形。但不是劳务派遣公司。
9 Q. \2 m. h* Y  C1.2 有不明确关系。包括相同的法人代表、B的法人代表是A的股东之一、A是B的投资方或之一等情况。(需要举证,且举证责任在原告方)。
1 H' Z) B: K( U4 t; s1.3 没关系。包括无1.1、1.2情形或无法证明1.2情形。
# H! S% O- y. E9 B" E, M! W* Q8 C# c6 {  j
2、A和B在案例中的做法,合法还是违法?
9 [: v& p0 v( H- a9 |2 M& p1.1的情况下,合法的,是可以操作的。因为B是A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B的注册业务与A注册相符,且B注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4 u) H/ k& g# l- u( j
1.2和1.3的情况下,从法律上来说,不能定义成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B是劳务派遣单位吗?不是!B是A所属单位吗?1.2和1.3情况下,都不是!B有向A派遣劳动者吗?只能定义为借调,不能定义成派遣。% t9 P' e# z0 r0 ^) |- s3 W; `

* }+ U. L" g# `7 ^6 e4 \3、A和B还有违反其他相关条例吗?
- M" t2 v( u1 V9 l, N& P' w% J现在劳务派遣的相关调律很少很少,暂时想不到还违反了哪条相关条例。所以案例中的做法,只能说是不合法,但不能说是违法。我感觉,如果有个人就这个事情提出仲裁,胜诉的可能性很低很低。而且,举证A与B的关系,也非常困难。A和B走的是法律的灰色地带,要认定违法,必须要有确切的依据和证据,如果按上述情况判A和B违法,司法机关很可能会被企业以滥用职权反诉......" Q* g4 g0 |7 g5 t

% V9 x# m, A* D4、当然,不是说这种情形,A和B就万无一失。如果B公司有10个人,但有绝大部分都借调到A或者A和其他公司(当然后者在本案例中应该不会出现)的话,就很可能会被认定有劳务派遣行为,而受到相应处罚。
, C+ `+ D/ q+ a, n8 Q7 m2 M  F2 e
# ?( f" l8 }% G. [" s( J( l3 J2 c* {愚见...探讨探讨...呵呵~~  E' v  |! }( Q%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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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1:08:3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8#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2 P8 {* z/ e3 |8 r
4 t6 ^# `$ n6 @! W1 B; h9 ]

6 K) i" g# I2 u- e2 E$ _7 v! B    David分析得相当透彻呀,学习,学习,让TOHEY给你加分! 确实,现在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确实太少了,而且都不明确,缺少实施细则性的法律法规文本,也让不少的企业钻了这样的空子。对于处于求职者这样的弱势群体来说,也不是太关注这样的事情,因为他们想着能找到一份工作就不错了,能拿到钱就不错了,也就未考虑关于劳资关系这些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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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2:42:56 |只看该作者
如果确实不是劳务派遣,可以用三方协议来明确各自的权责。
) e: q4 F$ A! s# [1 f2 Z5 d, [9 V4 [三方即借出方、借调所在单位、借调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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