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是在录用前决定还是在试用后决定
我公司有一个数据库开发工程师的岗位一直以来都没有收到合适的简历。上周该用人部门领导自己给了我一份简历,说是朋友推荐过来的,并安排在今天上午面试。面试过程中我发现这位应聘者A并没有象他们说的那样那么牛,也只是做过数据库这方面的工作罢了,而且A在前一家公司使用的数据库跟我公司的数据库还不相同,没有我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数据库方面的设计、优化经验。感觉与我公司这个岗位的要求还是有一定的距离。但由于招人是用人部门说了算,用人部门虽然在面试评估表中虽也提到了这一点,但还是在面试决定栏内给予了试用的决定。但无巧不成书,就在用人部门已经决定录用该应聘者之后,今天上午我在招聘网站却发现了一位非常优秀的数据库开发工程师B向我公司投递了简历,而且他就职的上一家公司的行业背景都与我公司非常相似。
就我公司目前的现状而言,目前急缺的是那种经验丰富的资深人士,前老总也曾经指示以后招人就要招那种经验丰富的人,这一点,显然B符合了公司要求,而A目前还达不到这个要求。由于还未与A就最后入职事宜进一步沟通,所以我征求了一下用人部门意见,看看是否需要等面试A之后再作出录用A或者B的决定。但用人部门决定既让A面试又让B试用,说如果A也合适的话可以两个人同时试用,而我公司这个职位只需一个人而已。
我感觉这样做反而对A和B都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如果A和B试用期都可以的话,一个岗位安排两个人很浪费成本;如果A或者B在试用期间确实不如其中一方优秀而遭淘汰的话,还不如在面试环节就严加把关,把他们进行充分比较之后再做决定。但我目前还没有什么好方法能说服用人部门。(公司最高层领导不过问用人部门选人的事情,一切用人权交由用人部门定夺)
如果是你们的话,你们觉得这个二选一是在录用前决定比较好还是在试用后决定比较好,如果是在录用前决定比较好的话,你们会采取怎样的方式方法巧妙来说服用人部门?
个人认为是录用前决定比较好,就像版主说的,同时录用两个人很不负责人。 在原则问题上,HR应该坚持自己的意见 谁更合适用谁
作为有工作经验的求职者,时间耽误不起
作为HR应该坚持自己的原则,对求职者公平,对岗位适用的原则
其实这样也是对公司负责
不管是什么关系也好,对求职者要保持公平原则。公平竞争。从企业的发展角度当然择优选择。
既然录用前就已经知道谁最适合此岗位,何必浪费时间浪费资源呢? 看情况,楼主还没有面试B。其实楼主可以先通知B来面试。光从简历也看不出来到底有多合适。况且,也不能肯定这份简历是否全部真实。如果面试过后,觉得B确实比A更合适,再做决定也不迟啊! 最好有个职位胜任模板,这样谁适合就用谁。一旦录用了,随让劳动法有规定在试用期能有事实证明不适用是可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解雇的,但是风险比较大。
HR虽然是SUPPPORTING FUNCTION,但是在人员录用方面应该给到用人部门指导性的意见,可以有MIAL的方式告诉用人部门一旦两人录用后的厉害关系。 这个职位是前不久新增的职位,没有胜任模板。另外,B也暂时未进行面试,只是简历上写得确实很优秀。我的建议也是等B面试完之后再根据情况二选一。但用人部门的意见是先用A,然后再面试B,如果B合适的话,A和B都试用,到时候再二选一。但站在HR的角度,确实觉得用人部门这样做有些不妥,但用人部门好象也决意这样做,所以才拿出来供大家讨论一下,看看你们有没有什么方法能够巧妙地说服用人部门。 两个都要,真是千里马的不嫌多。 让B来面试后,由部门决定,既然是用人部门说了算,就遵守规则。
发现合适的人,HR做到通知面试即可。
同时试用两个人,是不负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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