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42个月包含6个月试用期,合理?以及利弊分析?
各位大家好我们公司对所有的合同工,劳动合同签42个月,其中包含6个月试用期,在法律上是否合理?(所有的岗位均是如此)
如果他在法律上合理的话,它的利弊,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2个月就是3年半。6个月试用期是合理的。 我的意见就是二三楼的集合:lol
确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只要是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可以6个月。你们的试用期没超过6个月,所以是合法的。
但是,正所谓有利有弊。弊是大于利的,虽然企业因此表面上减少了一定的招聘成本和劳务费成本,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招到高质的员工。 我的意见就是二三楼的集合
确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只要是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最 ...
风雨竹 发表于 2010-8-10 10:48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的问题是,很难找到合适的证据,来证明弊大于利,我先申明对于主管以上可以采用6个月,对组长以下未必需要6个月,另外,公司可能是龙头老大,薪酬水平比较高,这样6个月试用期就成为利大于弊的有利证据。 如果试用期员工工资折扣不多还好,如果折扣太多,半年太长了,很多员工不愿意的,其实换了我也不愿意产,但如果试用期工资不做打折,半年我也能接受 合理的呀
我这里也是这么签的
一般是三年零一天
试用期六个月
但是调薪是三个月的哈~ 对于重要的管理、运营岗位使用比较好;一线职工本身收入不高,试用期过长,对招聘难度很大(如果不设试用期工资的话,无所谓) 首先,我认为这样的试用期没有问题。
试用期签长一点儿,但是如果确实有表现优秀的员工,可以提前转正,反而对员工是一种激励。 员工试用6个月后,才加工资,加工资额度也还是比较高的,我觉得普通员工一般是不乐意,我个人觉得自己进来也是很有疑问。 1.42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是合法的,这一点楼上几位也谈到了;
2.至于试用期要不要按照6个月执行,个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有的岗位,可能一两个月就能考察出是否符合转正条件了,有的则可能需要4个月或者5个月,这时可以安排试用期员工提前转正。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