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自动离职
员工在试用期满后,提交离职申请,申请离职,后来,员工在批准日期之前自动离职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有什么办法对这类员工进行约束的呢?如果暂扣员工工资,最后还是得支付工资,貌似对这样的员工公司都没有办法处理了。 本帖最后由 雪中鹰 于 2010-8-10 20:25 编辑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 话说在提前离职辞退这一块儿,
虽然说对于企业和员工双方,
都有一个需要提前告知的时间约束(试用期三天,转正后一个月)。
可是在劳动合同发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
似乎只有企业提前解除合同所要追究的责任,
而对于劳动者方面没有任何处罚的条款可以参照。
那么在员工提前离职的情况下,
除非企业能提供有效证据,
证明员工的行为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才可以要求其赔付。
否则,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也对其无可奈何! 我们公司也有这种情况 ,我们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发现金,等员工办理完手续,再进行结算。也不知道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 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劳动合同法是一边倒的,无奈。 这个不好约束,天要下雨,娘要嫁人,人要走, 也没办法。既然已转正签订劳动合同,那必须提前三十天打辞职报告,提前走的,扣发当月工资,等手续办理完结再计发。 企业确实比较无奈的 如果已经批准了辞职申请,其员工在批准日期之前自动离职(离职原因,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还是无故离开及有效证明),首先视为旷工,对其处罚,其次看离开的时间。超过五天的除名,旷工当日到离职日的工资扣除。 归纳一下,目前大家建议的方法有两个:
1.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法解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在员工自离时,以赔偿金的形式扣除;
2.扣留当月工资,进行离职交接后支付;
好像都不是很好操作,而且法律上也不是很容易说的通,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如果公司每月1号结上月工资,员工在结工资第二天辞职直接走人了,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呢?
工资也结给员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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