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天蓝 发表于 2010-8-11 23:25:24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试用期内提前三天没有注明何种方式,口头也可以吗?

Dice65710 发表于 2010-8-12 07:45:11

那就看公司的怎么规定的了。。。最好拿着书面的去口头说一下。。{:4_82:}

lidongbao 发表于 2010-8-12 08:21:4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必须出具相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目的是为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明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失业保障金。

hsnjfhr 发表于 2010-8-12 08:28:07

书面的,口头的都可以。

我爱书 发表于 2010-8-12 08:40:17

稳妥起见,还是用书面的。

TOHEY 发表于 2010-8-12 08:43:22

回复 1楼 tt天蓝 的帖子


    tt天蓝看得很细致,为此问题我曾向律师朋友请教过,最后讨论的结论是:可以。 但为担心劳动者的举证困难,最能有书面的。

drerry 发表于 2010-8-12 09:09:54

如果员工口头提出,你可以要求他补一份书面的,留着书面会好一点,以防不备之需。

sugar416 发表于 2010-8-12 09:14:51

恩。学习了~TOHEY 的回复值得参考

清风wind 发表于 2010-8-12 09:51:56

最好是书面的通知吧,避免以后有些不必要的纠纷。

楠楠朱 发表于 2010-8-12 10:23:01

多写几个字也无妨,关键是看进公司时,试用期有没有什么特定约束,这个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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