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辞职员工现又要求经济补偿,怎么办
目前我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员工A在原单位申请辞职,书面显示是个人原因,或得批准后,办理了辞职手续,单位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了各项手续,因拖欠其08年3个月的工资(09年,2010年的不拖欠),在结清其08年工资的同时又给予了经济补偿金.A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意义,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上本人已签字确认.现A又要求按照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其经济补偿金.他的要求合理吗?遇到这种情况怎样处理呢? 拿出证据来驳倒他啊,除非你们证据遗失,那可就不好办了。 不合理,但公司需提供相应证据。最好的方式是在离职交接手续上有本人签字确认过的:本人确认本人已经与公司结清所有工资、加班费等所有费用,无其他经济瓜葛。拙见,仅供参考。 但是你们公司不是已经给予了经济补偿金了吗? 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不是已經辦完離職手續了嗎?個人也簽了字,那就跟單位沒有什麽關係了吧。 回复 1楼 同辉 的帖子
如果单位真像你所说的这样做了,既补发了欠薪,又给予的经济补偿,员工个人完整地办理完了离职手续,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那么我个人认为单位已做得很到位了,除非有地方并非所言,如补发的欠薪不足,经济补偿未按足额给予,等等。那么单位只需将上述资料收集齐全,应对就可以了,无需多虑。 劳动者有权要的,因为用人单位毕竟侵害了人家的工资权,这和离职啊,什么协议啊都没有关系的。 三楼说得正确。 怕什么!仲裁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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