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疑问的讨论?
由于公司内部调整的原因,部分员工因不能服从公司的安排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与本地合作公司达成协议——由本地合作公司接受这部分员工且原有工资待遇保持不变或提升。但在办理劳动关系由原公司转移至合作方公司其间,涉及到这部分员工在劳动关系转移后(办理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签订)在原来公司的失业保险是否可以继续生效(即,办理封存)的问题。请问公司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做到既可以保障这部分员工失业保险可以封存,又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简单说:
1、公司内部调整,部分员工不愿服从公司调整分配(工作地点变更),向公司提出辞职。
2、公司考虑到与这部分员工合作多年的交情,故主动为这部分员工在现工作地的合作公司安排了相应岗位的工作。
3、工作落实后,这部分员工的工资待遇,福利保险全部得到保障且部分还有上调。
4、但这部分员工由于是个人向公司提出辞职,所以按国家相关规定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5、有没有什么办法既不违法,公司又不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让员工享受到失业保险。(虽然是马上新签劳动合同后不能领了,但可以先办理封存以后再领)
本帖最后由 疯语哲 于 2010-8-22 22:23 编辑
有点听不懂你的问题!
一般来说!这样的话,转过去的员工工龄应该累计! 你的思路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你单位的情况应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处理。 谢谢大家的观点,希望更多的高人一起参与讨论。 回复 2楼 小差火 的帖子
向当地的劳动局咨询过了,由于用工主题变更所以原属公司的失业保险将进行结算,新公司的失业保险是重新开始。即无论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前后两家公司的失业保险是分开结算的,不能连续... 回复 3楼 cowboykiki 的帖子
劳动关系转移的员工不是被公司主动的安排的,而是在员工提出离职后,公司处于念旧的角度给员工的一个选择(员工可以选择自己择业的),现在的问题是公司希望把这事情办的圆满些,当然实在不行的话也只能作罢了。哈哈,公司老板的确到是好心的. 公司与本地公司合作本来就不是长期的,合作完成那一定是要撤除会总公司了嘛,这时候员工不愿意了,肯定是员工的原因了嘛,当然还有一个原因是回总公司之前需要到外地出差十多天。我想这些应该也不是什么过分的工作安排吧 怎么越看越晕啊?怎么又回总公司了啊?那你们公司到底要不要和那些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啊?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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