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人独儛 发表于 2010-8-24 10:40:26

这样的情况是病假吗?

昨天快要下班的时候,出纳从下面分公司带来一张请假条,
请假人:保洁员
请假类别:病假
请假时间:一个月
附件:区中心医院开具的证明
该员工39岁,已婚已育,但是意外妊娠流产,医生建议全休一个月,不要下冷水,不要同房。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因为其假期申请单上写的是病假,下班又刚好有事情,便没多想,给批了一个月,工资按照原待遇的80%发放。
    大家帮忙分析一下,这样的处理是否正确?
    如果不正确,应该如何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有一点要注意一下,就是该员工的申请写的是病假!而非流产假或者产假,这里是不是会有一些影响!
比如说,员工是要去医院检查身体,但是写的是事假申请,你给他事假还是病假!
本帖最后由 伊人独儛 于 2010-8-24 11:01 编辑

本帖最后由 伊人独儛 于 2010-8-24 11:01 编辑

yolanda_lu 发表于 2010-8-24 10:44:31

贵司的处理欠妥,应按流产假或产假标准处理。
根据可参考深圳地区计划生育条例。而且该员工参保的话,贵司应协助为其处理流产费用的报销工作。

王智萍 发表于 2010-8-24 10:50:48

同意楼上的看法

清风wind 发表于 2010-8-24 10:51:56

我觉得批一个月的假期还算是合理,但是工资发放80%是不合理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五条(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本帖最后由 清风wind 于 2010-8-24 11:14 编辑

杨晓蕾 发表于 2010-8-24 10:54:37

贵司的处理欠妥,应按流产假或产假标准处理。
根据可参考深圳地区计划生育条例。而且该员工参保的话,贵司 ...
yolanda_lu 发表于 2010-8-24 10:44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同意此建议

寒风四月 发表于 2010-8-24 11:14:59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三)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 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日; 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 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zixi040111 发表于 2010-8-24 11:19:42

针对这个问题,我想问一个问题:如果未婚情况下怀孕流产,是否也可以享受流产假和生育保险?

Fandy520 发表于 2010-8-24 11:21:49

1.个人认为是产假里其中的一种情形, 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7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二、该实施办法14条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法。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2.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关于女职工生产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流产者,给予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 ,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lzfhuaping 发表于 2010-8-24 11:39:04

回复 1楼 伊人独儛 的帖子


    各有各的道理

zixi040111 发表于 2010-8-24 11:41:44

回复 7楼 zixi040111 的帖子


    那我就就觉得楼主的问题和这个是一个问题,就是是不是符合的、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果是超生了,还可以享受流产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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