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个小案例给新人,老鸟们就不用作答了,但可以点评一下! 吴先生于2009年8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任销售员,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月薪2000元,另按月销售量计发奖金。至2010年7月上旬,公司书面通知吴先生:由于公司销售经营策略重点将转移到另一城市,故如果吴先生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想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但必须到另一城市开拓市场,并且月薪调至1500元,奖金提成制度不变。考虑到离家远且月薪削减,吴先生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于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为吴先生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拒绝了吴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双方为此发生劳动争议。 请问:1、吴先生能否得到经济补偿?为什么? 2、如果吴先生可能得到补偿,那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3、公司如何做,既能不与吴先生终止合同,又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恩。。。我想企业应该向这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吧。因为企业没有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导致员工不愿意续订。所谓的维持和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指:企业至少保证劳动报酬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标准、工作环境不差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标准。
至于赔偿多少嘛,这人干了一年,就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本帖最后由 微凉。 于 2010-8-30 21:02 编辑
请问:1、吴先生能否得到经济补偿?为什么?
就本案例来看,因为是吴先生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由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吴先生可能得到补偿,那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如果公司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书是企业提出的,那经济补偿金按工作一年一个月计算。
3、公司如何做,既能不与吴先生终止合同,又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在与吴先生终止合同时,出具终止合同书,表明是因为吴先生个人原因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个人意见,希望楼主指点。 {:4_82:}{:4_82:}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期满,公司在不改变原待遇的情况下,员工不愿续签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不足半年的半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该员工在公司工作一年,应该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对否?请指教。
对否?请指教。 续签的劳动合同的薪资待遇只有大于或等于以前的才算合法,本案中公司明显违规,可以去告他,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应该是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公司工资不变,吴先生自己不去,这样就不算违法了。
个人理解。。。。。。 准确答案给一下哦 同意一楼观点 请问:1、吴先生能否得到经济补偿?为什么?
答:不能,但凡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都无经济补偿一说。
2、如果吴先生可能得到补偿,那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答:按一年一个月计算。
3、公司如何做,既能不与吴先生终止合同,又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公司就更改后的劳动合同要约书提交吴先生,最终结论是吴先生不接受更改后的条件而自愿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1、应该给经济补偿,补偿1个月工资,按解除前12月平均工资计算
2、没看懂啥意思第3个问题{:4_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