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竹 发表于 2010-9-1 09:23:16

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在报上看到一个真实案例,个人有疑惑,贴出来大家讨论。    余先生系安徽人,今年30岁,于2006年7月8日到宁波某机械公司工作,工种为计件操作工。双方于2009年1月13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8年7月8日至2009年3月30日间,余先生只操作一台铣床。2009年4月,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工作量减少,公司遂安排余先生同时操作两台铣床。因为操作速度过快,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对余先生罚款两次。余先生感觉自己收入上受到影响,一时难以接受,于是拒绝同时操作两台铣床。公司遂根据单位《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对余先生记大过三次,并于2009年5月21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经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支持余先生。余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444元。    先不说法院审理结果,大家讨论:    1、法院是否会支持余先生的主张?为什么?    2、公司的作法中有那些不当,这些不当是否影响最终判决?    3、企业在运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时,应注意些什么?

yuexiquan 发表于 2010-9-1 10:07:44

1、我认为法院支持余先生,首先因为单位单方面调整其设备操作数量,导致质量问题出现,同时单位调整后未及时对其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单位单方面调整,造成余先生不接受单位调整而处罚,本身就不合理。
2、如1条所述,会影响判决结果
3、制度制定生效要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员工确定熟悉了解制度、及时收集违规证据并交员工签字确定、解除合同过程符合规定如通知工会征求意见等等。。。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9-1 16:23:14

为什么公司的工作量减少?而余先生要从原来操作一台机器变成操作两台机器?
我感觉有问题!

nify 发表于 2010-9-2 10:09:00

余仲裁啥?后,不支持啥?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0-9-2 13:25:58

呵呵~~~在类似的问题上,找企业的毛病真是太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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