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报上看到一个真实案例,个人有疑惑,贴出来大家讨论。 余先生系安徽人,今年30岁,于2006年7月8日到宁波某机械公司工作,工种为计件操作工。双方于2009年1月13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8年7月8日至2009年3月30日间,余先生只操作一台铣床。2009年4月,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工作量减少,公司遂安排余先生同时操作两台铣床。因为操作速度过快,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对余先生罚款两次。余先生感觉自己收入上受到影响,一时难以接受,于是拒绝同时操作两台铣床。公司遂根据单位《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对余先生记大过三次,并于2009年5月21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经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支持余先生。余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444元。 先不说法院审理结果,大家讨论: 1、法院是否会支持余先生的主张?为什么? 2、公司的作法中有那些不当,这些不当是否影响最终判决? 3、企业在运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时,应注意些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