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员工辞职后又收回
真实案例:公司一个员工8月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辞职,按惯例来说会在8月31日办理离职,他的手续一般由部门综合助理办理,HR收到报告后就监控此事,未做其他事情。
在8月31日公司开员工会议,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人员调整,员工自由选择去向,如未选择去向的员工按公司提出离职赔偿,有赔偿金。
这位员工,当即说,自己的辞职当时未获批准,自己是收回自己的辞职的,希望公司给予赔偿。
各位,如果出于你们的角度,你们会如何处理这个员工,你们作为HR会同意赔偿吗。
员工提出辞职,单位有权在一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所以如果是我,我不会同意这个员工的说法。
但是作为公司,存在严重漏洞,即辞职批准流程,电子邮件形式辞职是否可以?以什么方式批准?如何反馈给员工公司意见?等等
最好,即使同意以电子邮件形式,也必须打印出来,员工签字,公司签署意见,才可以。否则,仍会有隐患。 如果该员工在提出辞职后未继续到公司上班,那可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办理,不支付补偿金。但如果提出辞职后继续上班,而公司在这段时间内也没有办理辞职手续(主要是本人书面签字,确认辞职)那属于公司的原因,就要支付补偿金。 关键是书面证据。电子邮件在很多单位都是可以视为书面,但如果到仲裁去就要以书面员工签字为证据了。 企业没有在劳动合同里先把这个问题的处理流程给设计好。呵呵~~~~。按照《合同法》,其辞职要约不可撤销。 首先,同意风雨竹的意见。其次,员工提出离职,并不一定要等到一个月后再办理有关手续,如果没有必要,提出离职后当天办理手续也是可以的。 各位感谢你们的回复,这个事情还是进行时,还没结束,有结果了,我会告诉大家,欢迎大家再次查看此帖。 我只知道一个月后无论公司是否签字同意与否,员工都可以自动走人,但是像楼主这样的说法我还是第一次听过,哎。。。赔偿的金钱面前。。。。。
期待有些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答案公布,期待中。。。谢谢 这个抉择要看公司了,主要是贵公司的流程确实存在漏洞 公司制度的漏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