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高手大家如何对待未婚怀孕女员工?
我们单位员工除一两个男性外都是女性,尤以未婚年轻女性居多,鉴于单位要一批批培养人,一般都会和签合同员工有个约定,三年内最好不生育,因为大家年龄差不多,如果生育不做控制,单位没法发展,但是依旧有个别员工以外怀孕,还常有未婚先孕的女员工,对此类情况,各位高手都做如何处理呢? 1、你那个三年内不生育的约定是不合法的,就算合法也是不人性的。说严重点,你们公司这是侵犯人权。
2、从法理上来说,女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产假,但是不享受产假待遇,即不享受期间相关的薪资及福利等。
不过还想补充几句话:
不管她是已婚还是未婚,她首先是个人,还是位母亲,
作为hr,关注事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关注人。
对员工个体而言,未婚先孕本身就已经让人产生心理负担了,
公司从人性化的角度,更应该多给她些关怀,在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上也应尽可能予以照顾,
都总说员工要以公司为家,那么公司首先应该把员工当家人看待啊。
对了,关于公司女性年轻员工居多,怀孕影响工作的问题我也补充回答一下
毕竟企业首先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组织,不是福利院,呵呵。
这就是做hr比较纠结的地方,既要代表劳方,也要代表资方,哈哈。
我想到能缓解“怀孕用工荒“的解决方式是:
1、通过招聘手段,调整公司整体员工的性别和年龄结构,要呈现一定的梯度。我也恨不能招一堆年轻漂亮的mm作为同事啊,唉唉,可是招聘的时候却由不得自己啊,老板肯定要K我的。不过估计你们单位这情况,莫非是有特殊行业背景的要求导致?模特公司?
2、和怀孕的员工深入沟通,征求意见看是否适合继续工作,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做些较轻松的工作,这样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工作计划的影响。
3、灵活调整工时。怀孕员工在前期,在自愿和不影响身体的情况下,可适当的加班或替班,让其他员工多休息,到临产期其工作再由这些员工共同分担,这样员工们也比较能接受,必要时也可给予这些员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4、如果同时出现较大数量的怀孕员工休假情况,可考虑招聘实习生,一来待遇要求相对低;二来用工比较灵活。
5、最重要的,在平时的时候就要培养一种互帮互助的团队氛围,对于怀孕的同事,所有员工都应该尽其所能给予理解和关爱,要让大家意识到:我们是一个团队,在“家人”需要我们帮助的时候,帮助她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一个充满人情味的企业,才值得员工为它努力拼搏。
本帖最后由 小名叫小明 于 2010-9-5 20:45 编辑
恩....
楼主,为了公司的用人计划,限制员工3年不能怀孕
这样不妥吧
同意楼上说的这样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附议沙发的
有没考虑过将“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写进公司制度中呢?
如果确实没有办法不让员工计划外生育(确实不人道),那么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任何补偿,是不是HR的工作会比较容易做了? 我们单位的情况呢是医生和护士,护士女性居多,我们做口腔,一般是招新人培养,有经验的人少,很无奈。 对于未婚先孕,我们曾经历了这样的案例:年终,公司与一位女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谁知,半个月过后(她已办完离职手续),她向我们提交一份医院证明,证明怀孕1.5月,当时我们知道她未婚,觉得这事可能问题不大,然而,又过不久,我们便接到劳动仲裁的通知,后来,结果...... 可想而知,公司需要向这位未婚妈妈劳动补偿,数目不小呀。
了解仲裁缘由:劳动法中只说是孕妇,未注明是否婚否;是否违反计划生育不是劳动法管理的范畴。
因此,未婚先孕受劳动法保护,有产假权利,但可不享受产假福利;不能在孕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以前婚前性生活被人们不耻,现在未婚先孕不给假说不人道。。。。。我觉得一个人既然要怀孕生子应该是做好一切准备,至少要有足够的责任感,可是这责任感从何而来呢。哎。 的确是因为公司发展需要女性居多尤其是年轻未婚女性的话,一定要考虑梯队问题,合同约定三年不能生育是不明智的决策不可取。 以前婚前性生活被人们不耻,现在未婚先孕不给假说不人道。。。。。我觉得一个人既然要怀孕生子应该是做好一切准备,至少要有足够的责任感,可是这责任感从何而来呢。哎。
非常赞同,连这样大的事情都可以这样,对工作怎么能够负责呢,我们这个员工还却是不是表现好的,很一般,现在调她去市场部做内勤,她摆明态度,到人事这就一副挑衅的态度,真是!!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照这意思是不是说那些未婚先孕,未婚先孕且要生子的人们在产假期间可以停薪留职呢?{:4_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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