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驾驶员的加班费
本案例是真实案例,结果已由仲裁调解结束,现响应观火老大号召,特发此讨论,希望走过路过的发表下高见,相信您也可能听过或经历过此类问题,那就是驾驶员的加班费该付么?而我的这个案例有一点点特别,且听我娓娓道来(囧,口气变的有点像说书的了~~~)~~~~~~~~~华丽丽的分割线归观火、蝶舞、蹲蹲及我师傅TOHEY所有~~~~~~~
A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地处X市,B公司是该外商与中国某上市公司的合资企业,因为产品相近,为节省开支和管理方便,总公司派C做为该两家企业的总经理,因为两家公司在同一个大的厂区内,管理方面都没有什么问题。
C因为考虑孩子上学及其它个人因素,在Y市购房,每天奔波于X和Y市之间,2007年4月28日招聘D为总经理驾驶员,D为Y市人,每天接送完总经理后车可以开回家,入职后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资为2000元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与B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标准工资为2000元/月,合同期都签订为一年,每月B公司支付其工资时另外分列名细,详细注明了D,加班费 2000元,签收人。D在收到后也按要求签了字。(D和C口头约定与B公司所签合同为D每月的加班工资,考虑到两公司的成本分摊和无法与两公司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故采取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
2009年12月15日,因总公司人员调派等因素,C正式离职,同时D的工作无法继续(D生活在Y市,公司不可能同意D每天开车上下班,D也不愿意在X市租住工作)于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D提出:
1)C在离职前,D提交了一份工作期间的具体加班时间,C确认并签字盖章,共计425小时,其中延时加班150小时,D要求A公司按此支付加班费。
2)D要求按照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如果你是A公司的HR,请问:
1)A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吗?如果不应该,如何向仲裁提供有效证据?通过哪种方式有可能不需要支付这不必要的加班费。
2)请详细核算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该案例应支付代通知金吗?如果涉及,是直接支付代通知金还是要求其再工作一个月对公司比较有利?请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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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醉蝶舞 于 2010-9-10 09:47 编辑
个人观点
1、应计算D在这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的具体数额,与每月领取的加班费进行核对,差额部分应予 以补齐;
2、经济补偿金应以2000元为准
3、应支付代通知金,这种情况超早结束越好,没有必要再让其工作一个月{:4_82:}
法律问题,了解太少,等高手来答{:4_96:} 1、加班费应该支付,案例中,D的加班费是与C口头约定的,没有书面证据,另加班费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应根据D提供的加班依据,核算具体的加班费,补助差额。如A公司为D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2、D的工作年限为2年7个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2000元/年,共需支付6000元。
3、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D是不可能继续往来X与Y市上班的,要求其继续上班一个月,不来就不付。 加班费我觉得应该支付,补足差额部分即可,如果不支付的话,我想理由就是以D同时与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吧,其中一份可以视为无效合同。
D的工作年限为2年7个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2000元/年,共需支付6000元
我觉得应该支付代通知金,以要求其继续工作一个月的方式为好,如果其因工作生活不便而提出辞职的话,这个费用就无需支付了,呵呵。 先回答第3个问题。
待通知金只有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第2个问题:
他工作超过2年半,付3个月的工资,即为经济补偿金。
第1个问题:
我觉得司机应该才用的是综合工时制。。。。。不是很清楚,留给高人吧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案例属于第3中情况,应该要付代通知金。我觉得既然都这种情况了,还是直接付待通知金比较好。
排版问题,重新排过。
第3个问题。
待通知金只有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案例属于第3中情况,应该要付代通知金。我觉得既然都这种情况了,还是直接付待通知金比较好。
第2个问题:
他工作超过2年半,付3个月的工资,即为经济补偿金。
第1个问题:
我觉得司机应该才用的是综合工时制。。。。。不是很清楚,留给高人吧
1、案例中好像没写是不是特殊工时制,那加班费是应该要支付的,企业以2000作为加班费支付给员工,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加班费应该按照加班时间计算,不应打包计算。
2、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计算,三个月
3、代通知金是需要支付的,既然已经到了这个情况,还是支付一个月工资比较好,早完早好,省得夜长梦多啦 就第一个问题,如果我不再添加其他假设,仅就案例内容来分析,几个方案简述如下:
1、《最高院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请D提供加班费用证明。
2、以“D的加班时间并非A公司的工作安排所致,而是B公司的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抗辩。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是什么?根据合同内容,证明B公司与D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且D在履行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的同时,未履行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和加班费,并要求追偿损失。
其他两个问题略去。 报着学习的态度看完以上贴子。阅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