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一年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虽然当中明确约定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不受时限的限制,但在实际仲裁过程中往往发现,如果举证不利,其要求补偿或补发的内容通常都超过时效一年,请问您在碰到的仲裁案中,是否也有同样的情况?
申请仲裁是在一年之内,补偿或不发内容不受限制。
个人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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